嘉兴市市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 和.嘉兴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嘉兴市市区范围内的排水户需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均需办理。排水许可证.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 排水户分为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重点排水户是指工业企业.医院,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排水户 具体由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确定并公布.一般排水户是指建筑、商场,餐饮,洗车业。洗浴业、中小学校等除重点排水户以外的其他所有行业排水户,第四条。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是嘉兴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嘉兴市园林市政局受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嘉兴市市区城市排水的具体管理工作、南湖区 秀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的城市排水工作由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五条,规划管理部门应将建设项目排水设计纳入该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审查、建筑业管理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告知申请人办理,排水许可证 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取得 排水许可证,第六条。因建设工程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向市区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排水许可申请表 一式4份,工程施工许可证.工地临时排水平面布置及系统图以及已建沉砂池的相关资料.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排水许可申请表.一式4份 室外雨污排水设计平面图、有关专用检测井 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及相关实测实量评估报告,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属建设项目竣工后转正式排水的还要提供相关竣工资料、第八条、在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已向嘉兴市区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在申请办理 排水许可证、时,应当按照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分别提交材料,排水户中已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持该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备查,和排水许可申请表4份 符合排水许可中有关水质,水量要求的.经现场踏勘后直接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合格后予以核发。重点排水户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参照本细则第七条办理,并在此基础上增加。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水质监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水量检测结果报告书.生活污水除外。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 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 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 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一般排水户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时.参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一、二款的要求提供材料,第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排水许可的排水户进行现场勘察后提出审查意见,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第十条,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工程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向市区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 须申领、排水许可证,其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一条.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因建设工程施工或其它原因临时排水的排水户需延长排水期限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申领.排水许可证,第十二条、在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已向嘉兴市区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从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排水许可手续 申领.排水许可证。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