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人行道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和程序规定 的通知各区城管与执法局 分局 现将,温州市区人行道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和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2016年5月13日,温州市区人行道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和程序规定。为规范人行道停车秩序、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创建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根据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 T850,2009。特制订本标准和程序.一,设置原则,一。保障行人的通行和交通安全、二。保证市政公用设施正常使用和维护.三,保证人行道满足承载要求。四.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和施划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及标线,并保持清晰。完好 五 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收费或者免费,六、路内停车泊位布设应与用地性质及街道景观协调,减少对其它交通方式的影响 二 设置要求.一、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应满足以下条件.1.人行道可供通行的宽度应不小于6米,2。应有供车辆进出的出入口.3,停车位边线离盲道距离应不小于0 5米.4.设计停车泊位时应同步设计好车辆及行人的交通线路.不得侵占行人过街空间或影响行人过街视线.必要时可设置指示牌进行导流、5 停车位标线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009,的规定.白线泊位为收费车位。蓝线泊位为免费车位,黄线泊位为专用车位。6,路内停车泊位应考虑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其数量应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的百分之二、车位宽度为。普通车位宽度1、6倍 2.5米,1.6倍 4米,二、下列人行道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1,公共汽车站亭,站牌及两侧5米内路段,2.地下通道出入口及两侧5米内路段、3。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及防火通道,4.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树木的路段 5、城市桥梁.陡坡。隧道 6 盲道、无障碍设施通道,7。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盖合理范围内.三,设置标准.一。停车泊位平面空间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必要的安全间距组成.二,停车泊位大小 人行道宜设置小型停车泊位、小型泊位长.6米,宽.2 5米.适用于小型车辆,条件受限时 宽度和长度可适当降低,但宽度最小不应低于。2米。长度最小不应低于5米,三.停车泊位排列、路内停车泊位的排列分为平行式,倾斜式和垂直式 路内停车泊位宜采用平行式.1.平行式停车泊位宽度宜为2。3,2 5米 长度宜为5 5 6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按2。5X6的尺寸进行施划.设置泊位后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 5米。2。倾斜式停车泊位两条长边之间的宽度宜不小于2。3米、两条短边之间的距离宜不小于5、3米.根据停车位与人行道的角度不同,所需的通道宽度也有所不同.停车位与人行道方向的角度分为60度.45度及30度,采用60度停车时通道宽度应不小于4 5米,采用45度或30度停车时通道宽度应不小于4米.3,垂直式停车泊位宽度宜为2、3、2,5米,长度宜为5、5,5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按2,5X5 5的尺寸进行施划.设置泊位后通道宽度应不小于5米,四。多个停车泊位相连组合时,每组长度宜在 60米.每组之间应留有不低于4米的间隔,四 设置程序、一 设置主体。各区.功能区 城管与执法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申请勘查.设置临时停车位,一般应由设置单位或个人向辖区城管与执法中队或业务科室提出申请、报区城管与执法局同意后由城管与执法部门业务科室勘查确定,也可由区城管与执法部门业务科室根据职能主动勘查确定,三,征求意见.经区城管与执法部门业务科室勘查确定后,征求市交警支队秩序大队和辖区镇街意见.四.公示,由城管与执法部门在泊位周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停车位施划范围.停车位数量以及停车位设计平面图.五.施划,由各区城管与执法部门委托专业单位统一施划。六、备案。设置.撤销停车泊位,应于每月1日前报市城管与执法局备案,并统一纳入数字城管平台管理.五。撤销规定,一。停车泊位的撤销一般由区。功能区。城管与执法局负责。二。已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撤除 1、停车泊位不符合上述标准的 2,道路周边的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3、停车泊位对行人,车辆通行造成较大影响的,4,由于道路或其断面改扩建以及交通管理需要的,三。道路停车泊位撤除后、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交通标志.标线 恢复道路设施原状,四 符合上述撤销条件的。市城管与执法局有权责令区,功能区、城管与执法局撤销或直接作出撤销决定 遇全市重大活动、市城管与执法局可视情况临时取消人行道机动车辆停车位.六,其他,本规定适用于人行道小型汽车停车泊位的施划。人行道停车位设置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人行道改造提升时应结合停车泊位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并适当加强基层强度。人行道停车泊位可依据所在地区。道路编号,建立相应的停车诱导系统 并可与路外停车诱导系统进行有机衔接。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是为满足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而采取的临时措施、等城市停车设施能满足停车需求之后将逐步撤销,各区城管与执法部门对人行道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每年不少于.1。次 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予以调整,为规范市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各区城管与执法部门按照不占用盲道.不影响行人通行 不损坏人行道设施等基本原则.在具备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的人行道科学设置一定数量的非机动车停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