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关于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行为。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我省多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建村.2011.89号,的精神,现就我市开展集体建设土地上的房屋、以下简称.农房 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民长远生计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精神,积极稳妥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着力盘活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资产,依法建立农村房屋物权合法流转 交易的处置制度、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促进人口流动,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步伐。二、基本原则.一,依法登记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种类,程序。必收要件等办理农房登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 未能取得与农房占用范围一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属有争议的,不能提供有效的农房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已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查封的。属于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的.受让人不属于农房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的 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以及其他依法不准登记的农房,二,自愿申请登记原则、农房登记申请人应当自愿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农房登记申请。依 房屋登记办法、要求 提交申请农房登记所需材料并填写农房登记申请表,登记农房权属,三。先地后房,房地主体一致原则 申请农房登记应先取得登记农房占用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房登记,应当遵循产权明晰.房屋所有权应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或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人保持一致的原则、四 先试先行、逐步推进原则.农房登记工作复杂,开展农房登记工作应遵循。先易后难.先试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对列入、两新,工程、登记要件齐全的农户先行试点登记,坚持试点一批、开展一批 以点带面,逐步向全市乡镇推进、三。登记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建设的房屋,四,登记机构县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农房登记记载于登记机构统一建立的电子,或纸质 房屋登记簿,实现农房和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统一登记平台。五、登记程序,农房登记依照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程序进行,农房申请所有权初始登记以及补发农房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或房屋所在地张贴公告.同时还应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发布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核准登记 六。登记内容,一 登记种类,农房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抵押登记 以及其他登记等.申请农房登记提交申请材料参照。房屋登记办法 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详见附件,同时,申请农房抵押登记应符合。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4。118号.有关条款规定。开展农房抵押登记时,应坚持,关于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村 2011,89号 中关于建立村民住房抵押融资及处置机制的五条基本原则.二.积极稳妥处理好农房登记的实际问题、农房登记工作与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要本着尊重历史,公开规范的原则。区分各时期不同的政策。加强部门的协作 积极稳妥解决农房登记工作实际问题,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事项按下列要求进行认定、1 关于申请人的身份 申请农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企业和其他法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作为主体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申请主体的身份证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因新农村建设、法定继承 司法判决等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在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2,关于规划证明材料 申请农房登记应取得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等证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 建造农房时尚未取得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乡,镇 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该房屋系合法建筑的建房 含农房建造时、证明材料、3.关于农房登记面积.登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建房面积 本着尊重历史.区分不同时期的政策 属.城乡规划法,实施前不同时期住宅建房合法手续认定依据,超面积建设房屋的处理意见。原则上以乡、镇政府召集相关部门认定核实后、作为农房登记的依据.对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造的实际建房面积超过批准建房面积的农房 原则上超面积部分不予登记,4。关于农房竣工验收.申请农房登记应当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证明.农村住房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出具房屋建造情况和已竣工的证明予以替代,5。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农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申请农房抵押登记的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供经村民会议同意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其抵押的证明,七,组织保障、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领会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宣传培训、落实责任制,二。统筹协调 部门联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建立沟通顺畅的联动机制.为农房登记的开展创造良好条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为解决农房登记中的历史遗留和疑难问题、农房登记需要国土,财政,农办.法院,银监以及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和有效衔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农房登记工作,三.创新理念,优化模式、积极创新思维打破传统观念和做法 对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房登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予以区分,以构建不动产登记平台为契机,积极探索农房不动产.房地二证合一,登记办证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房登记工作开展。四、政策保障,资金落实.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相关部门应积极制定出台有利于推动农房登记工作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农民购买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农房转移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应大力支持农房登记工作开展,积极落实工作经费,推动建立统一的农房登记信息平台 同时、实施农房登记工作考核制度和奖励机制,对有效开展农房登记的镇.村及农户给予考核奖励。积极鼓励和提高广大农民对农房登记积极性.八。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一、初始登记.因合法建造的农房申请初始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集体土地使用证,4.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5。测绘成果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6,房屋已竣工证明,7,坐落及门牌编号证明,8 其他必要材料、二,转移登记、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先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办理转移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4,集体土地使用证、5 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7、其他必要材料 三,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先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再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等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1,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相关信息变更的.2,房屋坐落变更的,3,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4 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5。房屋用途发生改变的,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抵押登记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申请抵押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4 集体土地使用证,5、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6。其他必要材料,五.其他登记,农房涉及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等 参照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