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 建市.2014。9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愿按照本办法参加信用评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资信状况 经营素质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能力进行评价 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负责全市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嘉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全市企业日常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嘉兴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协助做好信用评价的有关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 建设交通局、港区规划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工商注册企业申报信用评价的初审工作、并配合市建委做好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资信状况 经营素质和履约信誉等三方面,企业资信状况包括资质等级、办公环境,企业荣誉、经营素质包括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与创新.结算收入,企业履约信誉包括合同履约和市场行为,社会责任,不良行为及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七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 B.C三级,其中A级分AAA AA A三档、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A级。AA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90分以上,本办法所称、以上 均含本数,下同 A级,AA档 评价指标得分在80分以上不足90分 A级 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70分以上不足80分 B级、评价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上不足70分.C级,评价指标得分不足60分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八条,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初次评定,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对照,嘉兴市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进行自评,申请企业在每季第二个月底前向其工商注册地 同时有多个办公场所的可自行选择申报地 暂无办公场所可直接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以下统称为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自评情况一式两份,一份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一份报市建委.与评价指标有关的证明文书,证书及报表等书面材料及电子数据。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核查后退还 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原件核验并初审核查 定期汇总后在当季最后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建委 市建委根据初审情况 组织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会或有关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市建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公布,动态评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评价结果按季发布、日常动态管理工作由嘉兴市建设工程监理协会负责 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涉及评价指标的有关信息抄送嘉兴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已申报参加信用评价企业的评价指标得分有调整的 可凭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计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嘉兴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办理计分变更手续、嘉兴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将各级建设.建筑业,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信息整理汇总后 提请市建委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后的调整内容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公布、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建委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人或组织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还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市建委应当对收到的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如情况属实。应及时予以更正。第四章,信用等级的管理和运用第九条、建立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信用评价计分和级别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并公布,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判决书或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责任认定后,信用评价申报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主管部门查实后 经认定后确须及时予以调整信用评价计分和级别的其他比较严重的违规行为,第十一条.市建委和县,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等级为A级,AAA档,AA档.的企业,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扶持政策支持和帮助服务 并在评先评优中优先予以推荐、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 在资质资格审查等工作中予以严格限制和重点审查、并在建筑市场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实施高频率或者高抽检率的检查,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在工程监理服务项目招标时应充分考虑投标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导和鼓励提升信用评价高等级企业的投标竞争力。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信用评价的 或者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评价指标得分的,经查实后 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第十四条、组织和参与信用评价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工作人员和专家成员在信用评价中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2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原有同类信用评价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