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能力.规范其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及时向社会提供公开,透明的造价咨询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信息,引导造价咨询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执业并不断提高服务能力,促进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综合评价,是指对企业资信状况,经营状况,人力资源等方面的综合能力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评价等级分类管理、第四条,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 科学,有效的原则,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第五条,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造价咨询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嘉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和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市建委委托、分别负责全市造价咨询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综合评价管理工作,嘉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协助做好信用评价的有关工作,第二章,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第六条 综合评价指标包括.资信状况,经营状况,人力资源,技术能力和创新.经济指标 服务评价、履行社会与行业责任和义务,突出良好表现和经查实的典型不良行为等八个方面,第七条 综合评价采用计分制.按得分从高到低分成三级,按A级,AAA档 AA档 A档.B级。C级三个级别公布,综合评价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A级,AA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90分以上,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下同,A级。A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80分以上不足90分 A级,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70分以上不足80分.B级 评价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上不足70分,C级 评价指标得分不足60分,第三章、评价程序和方式第八条,综合评价采取企业自愿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初次评定、申请信用评价的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对照,嘉兴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及计分表,或.嘉兴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及计分表,进行自评。申请企业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造价管理或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和电子数据,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核查后退还,市造价管理或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查,定期汇总后上报市建委,市建委根据初审情况.组织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会或有关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市建委官方网站和嘉兴市造价管理网站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公布、动态评定。企业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监管,每季度进行一次实时评价 评价结果按季向社会公布,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委托市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市造价管理和各级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发文涉及企业评价指标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涉及企业的有关信息抄送嘉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已申报参加综合评价企业的评价指标得分有调整的 可凭市造价管理或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计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第5个工作日之前到市造价管理协会办理计分变更手续 调整分数按规定程序审核无误后将于下个季度生效 嘉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提供的信息整理汇总后 提请市建委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后的调整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公布,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建委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人或组织提出异议的 书面材料还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市建委应当对收到的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如情况属实.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管理和运用第九条.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信息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并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综合评价信息、第十条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综合评价计分和级别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并公布,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判决书或处罚决定书下达后,综合评价申报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主管部门查实后.经认定后确须及时予以调整信用评价计分和级别的其他比较严重的违规行为。第十一条,市建委和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综合评价信息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等级为A级。AAA档 AA档.的企业,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审计。公管,建设 水利,交通.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政策支持和帮助服务、在安排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咨询和招标代理业务时予以优先考虑。并在评先评优中优先予以推荐,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在资质资格审查等工作中予以严格限制和重点审查,并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实施高频率或者高抽检率的检查.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在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服务项目招投标时应充分考虑投标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引导和鼓励提升信用评价高等级企业的投标竞争力.第五章,附 则第十三条,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信用评价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评价指标得分的。经查实后.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 第十四条、组织和参与综合评价的部门 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工作人员和专家成员在信用评价中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2日起施行,各县,市 区,原有同类信用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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