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嘉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建设局关于.嘉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嘉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二。一年十二月,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 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 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 改建等有关活动,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 收集,保管,开发利用等活动、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和城建档案机构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保障城建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第六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指导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各地城建档案馆是当地城建档案收集,保管。利用的专业部门,业务上受当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建档案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七条,城建档案机构的职责.一,负责城市.含各级各类开发区,新区 工业 科技,园区、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二.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三.负责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四,对城建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 开展编研工作.五.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城建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工厂 电厂,站.各类仓库,住宅、办公、科研,旅游 外事,文化、教育、宣传,出版 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商业服务.金融,保险以及加油站等工程方面的档案材料、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广场 桥梁,排水.污水处理、路灯。涵洞.河道 水库,堤坝。驳岸、泵站等工程方面的档案材料,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包括给水,燃气.供气,供热等工程档案材料及其管网现状图.电力、电信、广播.电视 消防等地上 地下管线的现状图和工程竣工图,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包括铁路 公路.港口。码头。航空等工程的现状图。工程档案材料.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苗圃 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古迹。古建筑,城市雕塑等工程的竣工图。文字材料及现状图.照片,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包括环境管理。污染普查。环境监测,环境治理 质量评估及自然保护等工程设施分布。规划图 白蚁防治和重要市容环卫工程档案材料。7 城市防洪,水利,抗震、防雷减灾。人防工程方面的规划图 水系图.设施分布图及工程建设档案材料,8 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有关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另行制定规定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范围 有关单位应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城建档案、属规划,市政公用及管理方面的,由管理机构负责报送,属城市建设系统科研 设计以及地下管网普查.补测等方面的.由承担任务部门或单位负责报送,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从工程立项起、必须向勘察。设计 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准确与完整.第十二条。城建档案材料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以及本办法的要求收集 整理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汇编.并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档案列入城建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与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机构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第十四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通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派人参加。经预验收合格后 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定书 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专项验收 各类开发区,新区、工业。科技,园区的城建档案按国家 省有关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五条。因体制.机构变迁将建筑物.构筑物移交新单位管理时 必须同时移交工程档案、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 建设单位被撤销的 其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由城建档案馆接收保管,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按,浙江省城建档案案卷质量规定 要求进行组卷、并无偿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具体要求为,一.符合接收档案技术标准、二、档案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 三、建设工程档案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四.竣工档案一般一式两份,交城建档案馆原件一套。五,建设工程竣工图必须符合有关编制规范。并加盖竣工图章.六.重点工程应移交工程声像档案、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材料 应当符合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并由城建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 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第十八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据实修改 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 凡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超过三分之一的 应重新编制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第十九条,城市建设系统内各专业部门或机构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后5年内、按建设部规定的要求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第二十条,对于收集、整理城建档案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代理服务.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保密等工作 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确保城建档案安全,城建档案的管理要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技术现代化、第二十二条.保管城建档案必须配有一定的档案库房,配备必需的设备.库房内应保持适宜的温湿度。有防盗,防火,防光。防鼠。防霉。防虫,防尘。防有害气体等措施。以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应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依法向社会提供城建档案,为城市建设服务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建档案材料 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 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报送工程竣工档案或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嘉兴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