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对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并排放至受纳区,江河,河道。海洋。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 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管网、泵站。闸门 沟渠,出水口,检查井和污水,污泥处理厂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专用的排水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 以下简称市城管与执法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温州市市政管理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规划.水利,环保。公安、国土 交运,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区公共排水设施由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公用集团.所属温州市排水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运营或托管运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共排水设施可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权出让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住建委负责 特许经营项目的运营监管由市城管与执法局负责。第六条、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一城一网一主体.的要求。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 有偿使用。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提高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推广污泥综合利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住建委应当会同市城管与执法。规划 水利 环保等部门 编制市区城市排水专项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 防洪规划,水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协调 第九条.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当合理安排相应的管网,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等设施。经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十条。市住建委应当根据排水专项规划 组织编制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工业园区的排水设施建设计划 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 住宅区的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其配套建设计划.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排水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新建 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必须实行污水和雨水分流排放,已经实行分流排放的地区,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现状保留的合流制系统 应根据排水专项规划。通过综合整治和截污纳管等方式逐步改造为分流制系统.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和各类工业园区 必须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和污水排放要求.配套建设排水设施 其建设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投用,老片区公共排水管网改造工程由市公用集团负责投资,工程建设由属地区人民政府或市级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其他单独建设的新建 改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项目.由市公用集团负责投资建设,市公用集团实施的排水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涉及的政策处理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第十三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资金的来源主要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贴.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建设,其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管.市财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核拨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第十四条,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公共排水设施配套建设和利用保护的,有关部门在组织项目审查时。应当通知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和市排水公司参加,第十五条,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 不得交付使用,需要移交的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将设施无偿移交给市排水公司、移交双方应当共同对移交的设施进行检查 签订移交协议、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协议应当包括设施检查结果等内容 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送交运营单位和城市建设档案部门保存,第十六条,已建成的城市排水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位置或改变排水流向的,应当经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同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第十八条,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以下简称排水标准,不符合排水标准的应当进行预处理.未经处理或经处理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 不得排入排水管网、其中经由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 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十九条。凡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排水户、个人生活污水除外 应当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排放方式经市排水公司确认符合地块排水系统要求后.向所在区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提出排水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因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临时排水的。排水水质应当符合排水标准,并按规定领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 方可排水。第二十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 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浓度要求排放污水、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对排水户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监测。并建立档案。第二十一条,在污水排放量超过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或者在汛期、市排水公司应当采取控制排水量和调整排水时间的调度措施。排水户应当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第二十二条、市排水公司应当在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的监管下 对城市污水进行统一调度、并按照污水处理合同要求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提供污水 第二十三条,城市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的监管。必须在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对进出水量和主要水质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并按期 月。季,年,向城市排水管理部门上报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 设备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第二十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污水的处理。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需停运抢修.使用污水输送管道紧急排放口的 应当立即报告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第二十五条,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迁移,拆除或者闲置,第二十六条。电力.通讯、公安,水利。交运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相应保障.第二十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运行中产生的污泥,必须用污泥运输专用车辆运送至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第四章,设施维养。第二十八条。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公共排水设施,由市排水公司负责、二。特许经营项目.由项目运营单位负责。三,其他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被委托单位负责,第二十九条,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 通过媒体及时通报市区低洼地范围,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汛期安全运行,第三十条,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井盖缺损或污水冒溢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使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报告,排水设施抢修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 配合。不得阻挠。第三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 应当统一标志 并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备案、执行抢修任务时,在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时间的限制、抢修排水设施或者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设置抢修标志。并向沿线排水户通告暂停排水时间,对生产 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发布通告、沿线排水户应当按照通告要求暂停排水 第三十三条、在排水设施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影响设施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包括设施保护方案、并在实施方案时通知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作业损坏排水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和城市排水管理部门。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予以赔偿,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一,未经许可或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下列有毒有害物质,1,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2.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3,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4 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5、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三 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四、擅自占压 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五,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排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排水公司及其他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制定排水生产安全事故,防汛防台工作等各项应急预案.报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第三十六条,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致使含腐蚀性 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的污水。污物流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 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补救措施,同时报告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和维修责任单位,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由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修复或者依法赔偿损失。第三十九条.排水户违反排水许可要求的.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由排水许可要求的.城市排水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沟渠的规划,建设 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