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浙江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及所管辖的海域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测量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 开展矿山测量和矿山地质工作.编制矿山储量年报的活动。第四条。开展矿山地质测量的机构 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五条。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分甲。乙.丙三类备案、并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一。甲类机构、1.具有固体矿产勘查甲级资质的单位,2、申报单位中、从事地质、采矿和测量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含。以上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3,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评审类 审核类专家不得少于2人 4,具备相应的矿山地面,井下地质测量和绘图等仪器设备、5 有健全的矿山地质测量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有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二,乙类机构.1,具有矿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直属有关事业单位,2,从事地质。测量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得少于2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含,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人 3,具备相应的矿山地面测量和绘图等仪器设备 4、有健全的矿山地质测量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三.丙类机构。矿山企业无地质勘查资质.但符合甲类机构第2.4。5项条件的,开展本企业下属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机构,第六条 备案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备案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测绘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查后当即退回。三。矿山地质测量技术人员一览表,中级职称,含。以上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四,矿山地质测量仪器设备一览表。仪器设备数码照片。五.其他应提交的材料,以上材料均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刻制光盘,第七条、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备案审核,一 申请备案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应为独立法人机构,地质勘查单位设置二级机构的。每个单位限定1个二级机构、即同一单位不得有多家二级机构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二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申请备案采用集中方式。具体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部署。三.省国土资源厅成立审查小组对备案单位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公布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名单,第八条.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应当按以下规定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甲类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直属事业单位的乙类机构原则上限定在所在市,县 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工作.无测绘资质的单位在承担矿山地质测量业务时应将其中的矿山测量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甲类机构可从事甲类和乙类矿产的矿山地质测量工作。乙类机构可从事甲类矿产露天开采和乙类矿产的矿山地质测量工作,丙类机构仅限于从事其下属矿山的地质测量工作 第九条.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必须恪守客观 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自律、做好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第十条.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名称等有变动的。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变更备案、第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监管.组织。协调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聘请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师或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中评审类专家对年报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中存在的问题,由原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进行补测或重测,第十三条。年报审查人员要认真学习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按要求参加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矿山地质测量培训、严格遵照矿山地质测量的有关要求.切实担负起审查责任,做好审查工作.第十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每年对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进行年检。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提交年检材料、年检材料包括矿山地质测量年度工作报告和矿山地质测量工作情况表.年度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年度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基本情况 学习培训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矿山地质测量工作情况表应分县。市.区。填写、并由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年检未通过的,暂停该机构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 一,一年内未承担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二,抽查发现有10,的年报审查不合格的,三。违反矿山地质测量规定.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四,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发生变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五、不到矿山现场开展实测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六。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第十五条,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在矿山地质测量工作中弄虚作假 伪造地质资料的。该机构不得继续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并按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储量管理人员在矿山储量年报审查、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略.1.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备案申请书,2 矿山地质测量技术人员一览表 3。矿山地质测量仪器设备一览表。4,矿山地质测量工作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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