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管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市,县.市。统一征地机构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地 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第四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原则.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不得降低被征地人员的生活水平、二,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坚持依法征地 合理补偿.三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坚持公开 公正和公平,四。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五。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第五条,市、县.市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统一征地机构负责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的拟定和征地补偿各项费用的收支等工作。市、县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发放管理和被征地人员再就业促进等工作 具体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市。县.市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 市、县,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依法审计监督.公安,民政 监察,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具体征地有关工作、第六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二章 征地工作程序.第七条,市、县、市 统一征地机构在征地报批前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 以及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 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土地相关权利人会议,将上述情况告知相关权利人.并形成书面记载材料。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相关权利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相关权利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市 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相关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市。县,市,统一征地机构应当就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认、第八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征收土地方案 征收土地方案须经市人民政府审定 按法定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 受市。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县,市、统一征地机构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 村.进行公告 并将公告张贴证明材料存档.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二,市,县,市.统一征地机构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个人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报批时.应当附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个人的具体意见以及采纳情况等,三,市 县。市,统一征地机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 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农村集体组织人员公布.接受监督.第九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个人对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 由市.县 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如果协调不成 当事人可以提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第十条 征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后,市.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登记、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第十一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区片综合价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第十二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原则,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占有耕地量,区位 地类、产值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应土地划定区片,制定区片综合价。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现行的嘉兴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见附件.以后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公布 嘉兴市线型工程临时借地补偿标准另行规定.第十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征地调节资金主要用于统一垫付征地补偿费用,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用于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等 第十四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扣除留村组部分土地补偿费后、应当主要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人员的一次性补偿等 由市 县.市,统一征地机构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所需安置保障资金凭证直接划入指定专户、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第十五条,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按下列规定分配使用,一.留村组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提高村民社会保障待遇、困难群体的生活补助、公益性事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等 不得私分或挪作他用,二.安置补助费应当全额用于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 不得挪作他用.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四。其他费用用于镇,街道,村两级水利设施投入。社会福利,务工费和处理承包户零星漏项补偿等支出,第十六条、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足额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个人不得拖延交地。第四章.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第十八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批准当年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应当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第十九条,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由政府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个人共同出资构成。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区片综合价扣除留村组部分后的补偿款.二、政府按当年保障标准.补足配套的资金。三、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银行利息及其增值收入,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拨付到专户、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第二十条 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用于下列范围、一,按月支付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金 生活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偿费等、二 按规定支付与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一条。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征地,第二十二条.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调整应当根据当地城镇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市,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 建立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缴费标准调整机制 第二十三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的名单.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通过后。报当地劳动保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被征收耕地面积,有地居民人数与耕地面积之比和16周岁以上在册有地居民所占比例,核定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数和保障费用,征收土地有地居民人数与耕地面积之比以行政村,组为单位.由市,县、市 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审定,第二十四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且缴费满15年的被征地人员、女性从满50周岁.男性从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第二十五条.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应当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县,市 制定、第二十六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女性35周岁以下.男性45周岁以下,经就业培训后仍未能就业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其所在地市、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发给基本生活补助费、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基本生活补助费标准 由市,县 市 人民政府制定.市辖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人员 女性满35周岁、男性满45周岁未就业的,应当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补助费。至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年龄止,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基本生活补助费标准 由市,县。市 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市。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建立基本生活补助费标准增长机制.第二十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将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其基本生活保障账户存储额、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衔接,第二十九条、县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培训、指导工作。创造就业条件,拓宽就业渠道、帮助被征地人员解决就业困难 促进其加快就业,第三十条 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和基本生活保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拒交土地的,由市、县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县 市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二条,阻挠,破坏依法征地工作,或者妨碍土地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 冒领,截留 挪用或者私分征地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及时足额到位,发放的,二,截留 挪用征地补偿费的 三。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违反土地征收管理有关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涉及被征地人员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附件、嘉兴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一 区片划分及.区片综合价。标准,根据市区经济发展现状和原有的征地补偿及安置政策,将市区农村集体土地划分为二个区片,各区片范围及、区片综合价。标准如下。一 区片综合价 标准,单位、元。亩 水田,旱地,农田水利用地.内塘养殖用地,建设用地、二、区片划分 级区片,南湖区东栅、南湖,解放,新嘉街道和七星镇张宇圩村。七星村。含原新荡村 原庄浜村,现并入高丰村.秀洲区新城街道殷秀村,油车港镇百花庄村、古窦泾村 钱家桥村,濮家湾村.王江泾镇沈家桥村。宇四浜村。收藏村,金鱼桥村,嘉兴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塘汇街道和嘉北街道吴家桥村 和殷村、陶家桥村.亭子桥村、顾家浜村。南陶浜村、百花村。级区片 除一级区片外的市区其他区域,二,青苗补偿费,本着.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 给予适当补偿,抢种的苗木,作物以及开挖鱼 鳖塘等不予补偿 土地征收后尚未使用时、趁间隙种植作物的,施工时青苗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土地类别,标准,元,亩、备注。水田。1200、旱地。800。蔬菜基地,养殖水面.1500、2000。鳖塘、4000,7000,元,亩 国有外荡水面。500、800.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地面附着物补偿包括地面附着设施补偿.苗木损失补偿和迁移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一.果园 成片种植的果园。按每亩计算补偿,新种果园、符合种植密度、下同.每亩补偿1500.2000元。新剪插果苗每亩补偿800。1000元 种植满两年以上的果园每亩补偿2000 3500元,盛产果园每亩补偿3500、5000元。零星种植的果树。按株计算补偿 新种果苗每株补偿2,5元,盛产果树每株补偿40.70元.二,桑园。成片种植桑园、按亩计算补偿.新种桑园每亩补偿800、1500元,盛产专业桑园每亩补偿2500.3500元.三,其他树木.农户屋前屋后或沟房路边零星种植的树木按树木胸径大小计算补偿 胸径按离地面1。3米处量算 胸径在标准径段、即5厘米 以下每株补偿5元 标准径段以上至10厘米以下、每株补偿10元,10厘米以上至20厘米以下 每株补偿15元。20厘米以上、每株补偿15.30元 也可一次性补偿800。2000元.亩、四.观赏性苗圃.观赏性苗圃补偿费包括苗木损失费和迁移费,正规生产经营的观赏性苗圃补偿4000.6000元,亩,五 构筑物补偿标准如下.类型。单位.标准,备注 水泥晒场 元.平方米,25 村级水泥道路。元.平方米 35.40,砂石道路 元,平方米。12。16,骨甏.元。穴 150、棺木,元.穴,300 线杆,元 档,1000,1500。三相五线制农用线、机埠。元,座.10000。25000.标准排灌机埠迁建费 硬化渠道.涵管。元。米、50,70,块石帮岸。元 米、150.200,以长度计。大棚,钢结构,元,平方米、10.以土地面积计,竹木结构,元 平方米 5 以土地面积计,地面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另行规定 被征土地上国家电力、通讯。光缆。军用等线路的迁移。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迁移、有线电视,广播,自来水等管线按征地时成本价补偿或由征地单位恢复.抢建的设施以及未经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种植的多年生经济作物,一律无条件清除,四,其他费用。用于镇。街道,村两级水利设施投入。社会福利,务工费和处理承包户零星漏项补偿等支出。按每亩1500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