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国务院,浙江省和温州市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以及国务院.浙江省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 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执法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 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 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完成及工作综合测评情况.考核指标分为3大项8个指标 即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等3大项,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生活和工业用水量2个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万元GDP用水量3个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考核情况 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3个指标 工作综合测评包括用水总量管理 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政策机制,基础能力建设,荣誉与奖励等6个方面,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 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六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检查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一个考核期期末为2015年底,第七条,从2014年开始、各县.市,区 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县,市,区.上年度落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及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一并报送市水利局 市考核组于每年2月中旬前 完成对各县.市.区 自评情况和相关数据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有关县。市,区,进行抽查,于每年3月底前将检查总体情况上报市政府。第八条,各县,市、区,政府于2016年2月底前。将本区域2012至2015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体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市考核组于3月赴各县.市。区 对考核内容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 并于4月底前提出评分和考评等次意见,并编写考核总体情况报告上报市政府 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考核指标数据的审核工作.市水利局负责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数据的审核,并会同市环保局负责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数据的审核,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考核情况、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的审核 市统计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万元GDP用水指标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指标数据的审核,第十条 经市政府审定的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县,市。区 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 市、区、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违纪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四条。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及考核评分方法、各县 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各县,市.区。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