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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完善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优化土地资产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 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收回.收购以及征收等方式.将符合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并进行前期适度开发利用。以集中统一保障供应土地的行为,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市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具体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承担。第三条。土地储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研究制订土地储备的政策。研究审核年度土地储备及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监督土地储备计划执行和土地储备资金运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核拨及运作的具体指导和监督工作。市规划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土地储备有关的规划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变更登记、拆迁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发展与改革,经委.劳动保障、监察。审计.人民银行.国资等部门以及市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集中统一的国有土地储备库.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从国有土地储备库中统一供应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第五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储备规模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 计划 优先储备闲置 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土地,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 规划与建设,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储备土地供应计划,经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向社会公告 并组织实施,第六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年度土地储备规模,储备土地位置.用途,面积以及储备资金来源等主要内容 土地储备计划按项目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第七条.原则上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不得突破、因特殊需要,各区要增加年度储备计划的.应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同意追加的 再列入年度计划实施,第三章,土地储备范围第八条 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 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 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国有土地、四。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五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国有土地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第九条。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包括、一。非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二,单位放弃使用权的原行政划拨土地、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 矿场等国有土地以及因国家建设代征而未处置的土地 四 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五,处理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六 其他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第十条。收购的国有土地包括,一、因公共利益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 因规划已调整为经营性用途的国有土地。三。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时.经批准同意改变用途冲抵负资产的国有土地.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储备的国有土地 五 其他依法应当补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四章,土地储备程序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直接纳入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第十二条 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 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调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储备土地的权属,用途。四至范围。以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权属,数量,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书面征询规划主管部门对拟储备土地的规划意见 二、评估,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储备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等进行价值评估.市政府指令性收储项目已明确收储价格的除外,三、协商,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评估结果、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达成初步意见 形成初步收购协议。四.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土地收购项目具体实施方案,依次上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五、签约。土地收购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购双方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协议,六,变更登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协议。的约定。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费,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并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原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产权变更登记.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协议 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土地收购依据.二.土地的位置。面积 用途以及权属情况,三,收购补偿费,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等费用.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四.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 筑物的方式和期限,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协议.一经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第十五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第十六条。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可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第十七条,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土地。在征地补偿安置完成后.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第五章。土地收购补偿第十八条、土地连同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的收购补偿 在市场价评估的基础上。还应该结合土地产权性质等因素确定总补偿价格、一 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在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的基础上、对土地使用期限,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情况等因素进行修正后再确定总补偿价格,二。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市场价评估的基础上、扣除根据、湖州市地价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应由原土地使用者补交的出让金额后再确定总补偿价格.三,已办理征收审批手续的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土地市场价评估的基础上、应扣除土地征收补偿,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应补交的出让金等价款后再确定总补偿价格。第十九条,土地连同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的收购补偿涉及城市居民住宅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实施 第二十条。储备土地涉及大型设施搬迁造成设施损耗的、在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评估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 搬迁过渡费用以及货币化安置等的相关补助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进行,第二十一条、对因规划调整.地面尚无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原则上遵循替换原则.即在参照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第六章.储备土地出让前的开发利用第二十二条、对纳入储备库的土地、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 临时利用以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第二十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已经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应该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建筑物拆除、场地平整,设施搬迁,围墙搭建以及道路。绿化等前期开发建设.可以通过委托承担市、区以及乡镇政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职责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第二十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对于库存未供应的储备土地,可通过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进行依法抵押 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第二十六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具备建设用地供应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供地,储备土地供应计划纳入当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计划.第七章。土地储备资金第二十七条、土地储备资金是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家规定 用于收回,收购土地以及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管理的资金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 2007.17号、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总体平衡,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二十九条,土地储备资金运作逐步实行预决算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 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核准、市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及经批准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 及时核拨有关资金,第三十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收储补偿资金、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第三十一条。市土地储备中心举借的贷款规模 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 经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 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三十二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储备土地经营性零星收入。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第三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的日常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部门预决算管理 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及时拨付 日常经费资金与土地储备资金应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应当进行储备的土地 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 筑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的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的。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各县可参照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2.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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