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含专用公路 和村道。县道、是指连接县区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区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区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第二章,养护与管理体制、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区为主 乡镇村配合的体制,县区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有关规定.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贯彻执行.二,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三,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四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乡镇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的规定.积极筹措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认真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 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区交通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具体由市公路管理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指县公路管理段和市公路管理处直属公路管理段,下同、负责,市公路管理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上级有关规定增加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内设机构 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市.县区发改委,财政,审计、人事,编办 劳动保障。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 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县道养护管理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直接负责,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职责由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三章 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省补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实行预决算管理,除省补资金外,三县养护工程资金的不足部分由县,乡、镇,财政配套解决、市财政对两区按一定标准进行补助、区财政按市补标准1 1配套,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配套解决。第十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省补资金。县级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 市。县区,乡镇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 实行预决算管理.除省补资金外。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应当全部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市 县区交通局应当将上一年度的汽车养路费超收分成不少于30、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市财政对两区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区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不得低于市补标准.三县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标准,乡镇财政对乡道、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的投入分别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第十一条,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应当积极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用于乡道 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但不得摊派和强行收取,第十二条,村道养护如需村出资。投劳的。应当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决定,第十三条,市公路管理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增加人员的日常管理经费由省级汽车养路费专项安排.乡镇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日常管理经费在日常养护经费中安排,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市农村公路养护财政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县区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应当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 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害时,县区政府及其交通局,乡镇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 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应当按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鼓励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积极参与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投标,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由县区政府确定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与养护作业单位 个人签订的养护合同.应当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 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第十九条、县区交通局,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要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二 公路养护作业人员要穿着安全标志服。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要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作业的 现场要设置醒目警示信号,五、养护作业完毕后、要及时清理遗留物,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 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 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二条,县区、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和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第二十四条 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交通局及市公路管理处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数据库,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五章、路政管理,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二十七条,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乡镇政府配合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协助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和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加强路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收集、反馈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有关信息,做好路政管理中相关矛盾的排解工作 第二十八条、市公路管理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发生在农村公路上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条 县区。乡镇政府和市。县区交通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的,三,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四.截留、挤占.平调 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五、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 六 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七章 监督考核、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监督 并对乡镇政府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第三十三条 市 县区交通局按照年度工作目标要求,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逐级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路肩边坡培护.边沟疏通,桥梁,涵洞.隧道、护管。绿化管护.交通安全设施维护.港湾式停靠站维护 附属设施维护等、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中的收费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行政村所辖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可以逐步纳入村道进行养护与管理,具体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建在农村的不属于农村公路的单位专用道,含公共工程专用道、的养护与管理 由其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的确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注。国家。费改税.政策实行后 办法、中所涉及的。养路费.部分,另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