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农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优化国土空间结构 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更好地实施农村土地整治 促进耕地保护、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实现更高水平城乡一体化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4、20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 节余指标 是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与减少的农村建设用地相挂钩的城镇建设用地.在充分保障农民安置建设和农村发展用地的基础上、节余的可用于其他生产建设的城镇建设用地周转指标 本办法所称节余指标交易,是指各县,市 区,在依据年度计划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时、为更加高效利用节余指标、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提供更好的资金保障,通过市场交易平台。向有用地需求且计划指标不足的地区易地有偿调剂用地指标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范围内农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第四条,节余指标交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除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主体自用外 其余节余指标应当通过交易平台公开交易.节余指标交易收益必须专项用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各级政府不得低价出让或者无偿调剂节余指标,第二章。节余指标产生第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全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计划,编制全市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总体规模和布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各镇政府要尊重农民意愿 充分考虑农民不同需求,制订吸引农民参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的政策.第七条,各镇政府或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农民意愿。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申请 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立项申请材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项申请主体负责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第八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获批.一,复垦后可与已有高标准基本农田连片的、二 节地率 50,的、三 复垦区集中连片程度高的。四.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申请主体的,五。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应当优先立项的其他项目,第九条,通过审批的立项项目.由审批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向申请主体核发节余指标凭证 第十条 鼓励民营企业,社会资本以出资,入股等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鼓励先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复垦,后进行节余指标交易.第三章。节余指标交易第十一条.设立市.县两级节余指标交易平台,市级节余指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市节余指标交易 县级节余指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 县级平台.设在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县域内节余指标交易。第十二条.各级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在本级交易平台进行节余指标交易。办理指标交易相关手续,第十三条。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本级交易平台进行业务指导,会同交易机构制订交易规则、第十四条、节余指标应当先在县级平台交易、自进入县级平台交易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成功交易的节余指标。经凭证所有人向所在县、市 区 政府申请同意后。可转至市级平台交易 县,市,区.政府也可指定凭证所有人将节余指标直接在市级平台交易,第十五条。节余指标应当通过招标,挂牌.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交易.第十六条、节余指标出让人为已获得节余指标凭证的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镇政府、第十七条。县级平台节余指标申购人为本平台所在县域范围内县,市 区。政府。镇政府及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市级平台节余指标申购人为全市范围内县,市,区,政府。镇政府及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申购人要及时将申购的节余指标用于商业。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项目。确保节余指标得到高效利用 第十八条、节余指标交易实行基准价格指导制度.节余指标交易价格不得低于相应的基准价格 市国土资源部门每2 3年更新公布一次全市基准价格 2014年全市基准价格为每亩50万元,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耕地开垦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 确定县域统一的节余指标交易基准价格 第十九条 除全额由民营资本投资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外.节余指标交易收益应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同级财政在节余指标交易收益到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原则完成相关收入分配。一、节余指标出让人为村委会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出让所得中与基准价格相同的价款部分应当返还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专项用于与该节余指标相对应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高于基准价格的溢价部分由村镇两级共享,分成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返还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新农村建设和农户个人节地奖励,安排给镇政府的资金应当统筹用于全镇范围内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二。节余指标出让人为镇政府的、出让所得中与基准价格相同的价款部分应当由镇政府专项用于与该节余指标相对应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高于基准价格的溢价部分应当由镇政府统筹用于镇内其他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二十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节余指标交易总量进行计划控制,每年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周转指标规模和经营性用地需求等情况合理确定节余指标交易量,第二十一条,节余指标凭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在有效期内只可转让一次,第四章.权益保障第二十二条.镇政府.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凭核发的节余指标凭证到银行以质押方式融资贷款,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整治复垦后新增的耕地.原土地所有权人为村集体的 新增耕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仍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第二十四条 节余指标交易收益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的拆旧区复垦,农民安置区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倾占,挪用节余指标交易收益、第二十五条、节余指标交易发生纠纷时,由国土资源部门调解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申请主体没有按计划进行复垦或复垦质量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收回节余指标凭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立项申请主体承担。第二十七条.侵占、挪用节余指标交易收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在节余指标产生、交易及农村土地整治复垦验收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并对资金拨付、指标归还.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