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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客运汽车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汽车及客运站,场 的治安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汽车,是指长途客运汽车 客运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城市旅游客车,客运出租汽车和租赁汽车.第四条.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应当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自防自治和群防群治的防范措施。形成党政领导,行业指导、企业实施、公安监管的客运汽车治安管理格局。第五条。温州市公安局是本市客运汽车治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温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具体负责温州市区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工作。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工作.交通 城管与执法,质监 安监,市场监管,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治安管理 第六条。实行客运出租汽车出城登记制度 公安机关按照城市治安防控体系规范要求与城市路网发展的实际 科学规划.合理设置警务查报站、警务查报站不得向客运汽车收取费用、警务查报站所需经费列入公安部门年度预算.客运出租汽车出城、应当接受警务查报站治安登记、检查.第七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工作需要,在客流量较大的客运站,场,设置警务室,客运站.场,应当提供警务工作用房和其他便利条件。第八条.公安机关在客运汽车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客运汽车经营者建立健全治安责任制度、按照反恐防暴。维护治安稳定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二,检查客运汽车及客运站.场 的治安管理状况、发现治安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维护客运站.场,治安秩序 三.指导 组织客运汽车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治安防范知识培训和反恐防暴演练。四,建立健全客运出租汽车出城登记制度.交通治安信息通报制度、五.及时受理,处置和救援客运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报警求助。依法查处客运汽车及客运站.场.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其他案件 六,会同交通.运管 城管与执法,国资等有关部门以及运输经营单位 建立客运汽车治安应急联动机制,处置突发事件,维护治安秩序,共同抓好客运站.场,及周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七.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警务查报站在客运汽车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客运出租汽车出城登记.二。处理报警求助,三.检查可疑的过往客运汽车、四。为客运汽车提供安全保障和服务 第十条,客运站。场 警务室在客运汽车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督促客运站 场 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二,指导,督促客运站。场,定期组织内部治安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三.指导。督促客运站,场,开展行包安全检查 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站乘车的乘客、依法进行处理。四。依法处置检查中发现的各种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五,维护客运站、场,治安秩序,及时查处发生在客运站。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十一条.实行客运汽车治安信息通报制度 公安,交通,运管等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客运汽车行业管理有关信息。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管等有关部门建立客运汽车治安管理信息平台,交通,运管等有关部门和客运汽车经营单位的信息系统,应当与客运汽车治安管理系统实现信息,技术 业务等方面的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实时共享。第十三条 客运汽车经营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录入客运汽车相关信息。并实时上传客运汽车治安管理信息平台、一,开业.停业。歇业。恢复营业 合并或者分立,二 变更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三、变更客运车辆外观.号牌,四,调整营运线路 营运站点,五。新增.转让或者报废客运车辆 六 新增或者减少驾驶员、乘务员 七.汽车租赁情况及承租人员,八。公安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客运汽车治安信息,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十四条 城市客运公共汽车及客运站,场,应当落实反恐防暴等所必须的安全设施。新建的城市公共汽车站。场。的反恐防暴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第十五条 客运公共汽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旅游客车应当配备2只.含,以上灭火器、4只.含,以上应急锤,车厢内应有明显的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标志 应急逃生指示,并确保应急通道正常使用,长途客运汽车及客运公共汽车应当安装监控设施,实时监控范围能覆盖全车厢.保持监控运行正常。第十六条,客运出租汽车应当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安装GPS定位仪 安全隔离防护装置及远程车载监控、并确保车载监控实时运行正常,第十七条 用于租赁的小型客车、必须按照客运车辆的要求参加年检 安装GPS定位仪、第四章,治安责任,第十八条.客运汽车经营单位应当与公安机关,客运汽车从业人员分别签订、治安责任书 建立治安责任 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第十九条,客运汽车经营单位应当服从和配合公安机关的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并承担下列治安责任、一、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逐步合理配备城市公共汽车安全员、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送安防工作情况、二,客运站.场。组织行业内部的治安协防力量 在重要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期间在重要站点,线路开展治安巡防工作,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 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定期培训,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在从业人员中建立信息员制度。确保行业治安稳定,四,定期组织内部治安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五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协助做好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六。制定反恐防暴的应急预案。在重点客运站场,线路、车辆上进行不定期演练 确保预案落到实处、七、在候车场所,车载媒体上播放反恐防暴等公共安全防范公益宣传片 在车厢张贴公共安全防范宣传资料、向乘客宣传文明乘车,安全乘车知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八、对申领公交IC卡和车站托运,寄存物品实行实名登记、并向公安机关如实提供登记信息 公交IC卡使用信息,九,客运车辆和客运站 场.应当负责安装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防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正常使用、并按公安机关规定如实提供视频监控资料、十 开展治安安全检查工作.对乘客拒不接受治安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拒不出站等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十一、对乘客携带,托运的物品必须查验,发现乘客携带,托运,寄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 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并做好登记,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十二,做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第二十条。客运汽车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治安责任.服从和配合公安机关的客运汽车治安管理 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配合公安机关对客运汽车进行治安检查,客运出租汽车出城应当自觉接受警务查报站治安登记 检查,二,营运中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三 运输中发现乘客非法携带.托运。寄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应当责令乘客携物下车、并消除隐患,同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四.司乘人员不得利用客运汽车运载易燃 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不得利用客运汽车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五,营运中应当主动提醒乘客保管好自己财物,发现乘客遗留在车上的财物,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或者上交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六,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装治安监控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和防火工具等安全防护设施。七 积极参加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参加安全防范知识培训,第二十一条、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服从和配合公安机关的客运汽车治安管理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领公交IC卡和托运 寄存行李物品时 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查验登记.二.乘客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行车安全、不得阻碍客运汽车正常运营及损坏车辆各种设施,三 进站,乘车时应当遵守治安管理规定 接受治安安全检查。四,自觉接受警务查报站治安登记和检查,五 不得携带,托运,寄存易燃 易爆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六、乘客对营运单位及司乘人员的意见建议 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向公交公司及行业主管单位反映、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二条 客运汽车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乘客或者其他公民向公安机关举报。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抓捕违法犯罪分子.表现突出的.应当依照。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三条、客运汽车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乘客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客运汽车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不得干扰客运汽车经营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客运汽车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温州轨道交通治安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5月20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区客运汽车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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