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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港口岸线管理的若干意见.沿海港口岸线是我市重要的自然资源、是我市建设滨海港产城统筹发展试验区。打造海洋经济发展增长极的重要依托.为进一步加强沿海港口岸线管理.优化岸线资源配置。促进岸线资源集约利用和科学开发、根据,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岸线统筹协调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函,2015 19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港口岸线利用的原则,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沿海港口岸线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进一步优化岸线资源配置.推动岸线资源统筹开发和集约利用 岸线开发利用应坚持公用专业优先,国有资本优先.产业发展优先的导向.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深水深用 综合利用.合理安排,有利发展的原则 二.建立健全沿海港口岸线管理机制。二.建立港口岸线统一管理机制。沿海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市海洋岸线管理工作.市港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嘉兴港规划区域内的港口岸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安监。水利,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三,建立沿海港口岸线储备管理制度,对嘉兴港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港口岸线.逐步建立 规划储备明确控制范围。年度储备实行配套供给.的机制,由市港务管理局会同发改,海洋渔业,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嘉兴港发展规划编制岸线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设立市沿海港口岸线储备、交易。中心。统一负责嘉兴港规划范围内的港口岸线储备工作,具体储备管理办法另行制订.四.健全港口岸线整合机制,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加强涉岸线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状况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涉港口岸线建设项目基础台账.根据岸线规划功能和深度开发要求、对港口岸线资源实施动态整合 对经批准且符合规划条件的项目,鼓励其通过改建扩建、加大投资强度.提高岸线资源的综合使用效益,对虽经批准但不符合规划条件.特别是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严禁其改建、扩建,对现有港口设施不符合深水深用原则或使用效率低下的项目。通过综合运用法律 行政和经济手段,采取易地搬迁,资产重组等方式逐步推动岸线资源的调整。整合.对未经批准。未按批准用途使用港口岸线以及未按时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处理.五、建立鼓励港口岸线有序转让机制,对已建成港口设施或虽已开发但尚未建成港口设施且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港口岸线、鼓励企业通过申报岸线收储等形式依法转让,未经港口管理部门批准.严禁使用权人擅自转让、六.建立港口岸线市场化配置机制 属地管理部门以招标 拍卖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港口岸线前方一定范围的水域或后方土地使用权时,海洋渔业,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港口管理部门,将港口岸线有关使用要求纳入海域使用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出让底价应当体现港口岸线的使用价值。同时、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要求逐步建立港口岸线有偿使用机制.三.规范沿海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七 严格项目管理、凡涉及沿海港口岸线开发利用的项目、未经市政府统筹协调.各有关县、市 部门不得与各类投资者签署涉及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的协议或合同。八、建立港口岸线使用联审评价制度,新建或改扩建港口物流,临港工业、海洋旅游等涉岸线项目,经规划选址初审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港口管理,海洋渔业部门联合召集市发展改革,海事、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及有关县,市。管委会对项目使用港口岸线实施联合评价,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市政府,九,强化港口岸线使用许可。通过联合评价的项目 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获准使用岸线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取得岸线许可之日起2年内,投入开发建设,逾期不投入建设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期届满仍不投入建设的 港口管理部门可注销或报请注销其岸线使用许可。四、严格沿海港口岸线资源保护。十 严格港口岸线规划控制,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严格遵守港口总体规划及岸线利用规划,市港务管理局应按照嘉兴港发展需要 立足港产城统筹发展,完善岸线利用规划管理体系、保障一线港口用地、协商利用港口产业用地。合理布局二三线用地。促进岸线 海域及陆域用地、产业布局。公共配套协调一致,十一,加强港口岸线利用所涉后方陆域与前方水域保护,尊重岸线资源陆域和水域一体化的特性。加强岸线。土地,海域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坚决防止、前方岸线未批.后方土地已出让。现象。加强城乡建设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及港口总体规划等的多规融合衔接,按港口发展需求有效控制岸线资源所涉陆域、水域.十二、实施港口岸线保护联动,有关管理部门在审批使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水陆域,或者建设跨越 穿越港口总体规划区水陆域及其上下部相关空间设施的项目时,应当征求港口管理部门的意见、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对港口水文 泥沙运动或港口公共设施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建设方应在环评报告相关章节评价拟建项目对港口的影响,在报市级或相关县,市、管委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环评报告之前征求港口管理部门意见.十三、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大现场监管力度 及时发现并纠正港口岸线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好未开发港口岸线资源.如违法行为涉及多个部门的。各执法管理部门要互通信息。加强合作.开展联合执法.十四、强化港口岸线开发工作的协作配合,市发展改革.经信.规划等部门及有关县、市.管委会要加强对港口开发项目与产业布局。城市建设,招商引资等方面的综合研究和统筹协调 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港口管理部门加强对港口岸线开发及港口公共设施建设资金筹措的研究,市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支持港口岸线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市国土资源,海洋渔业、环保、交通运输 水利等部门要在用地。用海以及环境容量.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港口岸线开发的要素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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