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体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 监督机构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的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督机构须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从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条件第六条、受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主体资格,1。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应能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监督报告等法定文书、2,应能独立行使质量监督行为、不与存在利害关系的机构或部门合署.3 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二。监督人员配备,1,监督机构应根据。关于深化农村水利改革强化基层水利服务能力的意见,浙水法,2013,2号,要求配备相应的监督人员,满足依法行政和监督工作开展需要,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3 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4,市级及以上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水利类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县,市。区,级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水利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三、监督保障,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满足质量监督工作开展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3,有满足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的硬件设施,4.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内部管理制度、5、工作经费有保障。能满足监督机构正常工作需要,第七条,监督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基本要求,1。具有正式编制的在职人员,2,经过业务上岗培训.3,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4、熟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二,专业技术.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2 市级及以上监督机构独立从事质量监督的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5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县 市 区,级监督机构独立从事质量监督的人员应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或具有3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因资历或编制等原因不能独立从事质量监督的.可作为辅助人员参与质量监督工作、三,持证上岗、为依法履行质量监督职能和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监督人员应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水行政执法类别 第三章 监督机构考核第八条 监督机构考核分为初次考核和复评考核。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新成立的监督机构应在成立三个月内,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次考核申请,初次考核合格的监督机构,按规定参加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复评考核,复评考核每四年进行一次,第九条,新成立监督机构的初次考核内容详见附表1,考核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70分。含.以上为考核合格、70分以下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请考核,第十条,监督机构复评考核内容为机构和工作两部分.考核权重分别为30,和70.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表1,2、考核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70分 含、以上为考核合格、70分以下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存在严重失职或违法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二条.监督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水利工程质量相关政策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标准等业务培训、培训学时不少于相关规定 第四章 考核组织形式及结果应用第十三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省级监督机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省级监督机构承担对市 县、市,区。监督机构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的具体考核时间和考核方式.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考核结果统一公布,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档案.监督机构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其主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监督机构考核结果纳入水利综合考核。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附表.1、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 2、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考核表附表1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序号考核项目考,核,内.容得分扣分说明1主体资格 30分 主体资格监督机构应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应能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监督报告等法定文书.设置情况监督机构应能独立行使质量监督行为 与存在利害关系的受质量监督的机构或部门合署的、扣5分,2监督人员基本条件,基本要求 原则上为具有正式编制的在职人员,经过业务上岗培训、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熟悉相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专业技术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市级及以上监督机构独立从事质量监督的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5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县级监督机构独立从事质量监督的人员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3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 监理等工作经历,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因资历原因等不能独立从事质量监督的 可作为辅助人员参与质量监督工作,3人员配备 30分 人员数量符合条件的监督人员数量应满足依法行政和监督工作开展需要、满足的得30分、基本满足的得20分,有监督人员但不满足工作需要的.得10分 专业结构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 应以水利类及相关专业为主 结构不合理的.扣1。5分。负责人条件市级以上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水利类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县级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水利类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不符合的,扣5分.符合的,不扣分.人员比例监督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比例高于50,低于75,的,扣2分,低于50,的 扣5分。不少于75,的.不扣分 持证情况取得浙江省水行政执法证,水行政执法类别.持证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监督人数的75 比例高于50,低于75,的,扣2分,低于50 的,扣5分,不少于75,的.不扣分 4.监督保障 40分。办公场所,4分 监督机构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仅有办公室。无独立档案室等的,扣2分,无固定办公场所的、扣4分,仪器设备 4分 应具有满足质量监督工作开展需要的仪器设备.基本满足的、扣1分.不能满足的 扣4分,交通保障.3分,应具有满足质量监督工作开展需要的交通保障,基本满足的 扣1分 不能满足的。扣3分。信息化设备 4分.应具备满足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需要的硬件设施.基本满足的.扣1分。不能满足的。扣4分。质量监督工作经费.10分,监督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 并满足监督工作开展需要。纳入财政预算 基本满足工作需要的 扣3分,纳入财政预算、但预算部分不满足工作需要。扣6分、未纳入财政预算的 扣10分、通过其他渠道解决经费且满足工作开展的、扣4分。工作制度,15分,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能基本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扣5分。建立了部分工作制度 但不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扣10分 未建立相关制度的.扣15分 4合计 注、带 项为否决项.凡带.项不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附表2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考核表.复评适用 序号考核项目考。核 内、容.及、分 值得分扣分说明1队伍建设、20分、监督人员培训教育,8分,监督人员应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培训学时不少于相关规定。每人每年应至少参加1次集中的质量监督管理业务培训,每1人次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监督人员培训学时不满足相关规定。每1人次不符合要求的 扣2分。以上均扣完为止,人员管理,12分,制定制度并对监督人员定期进行内部考评,未实施的扣5分。实施不规范的扣3分。每发现1名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扣2分,监督人员存在混岗混编的,每人扣2分,以上均扣完为止,2.内部管理,20分,工程监督档案管理。5分 竣工工程档案内容齐全 填写规范.随机抽查竣工工程档案3份.不符要求的每份扣2分,在建工程档案内容齐全.填写规范,按实际监督进度及时归档,随机抽查在建工程档案3份,不符要求的每份扣2分,以上均扣完为止,投诉举报处理.5分、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理工程质量投诉举报,每发生1起因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处理档案,资料不完整的每起扣2分,以上均扣完为止、廉政建设。5分、公开办事程序.办事不公开的,扣2分 开展行风监督.行风建设不规范的.扣2分,发生违反廉政建设规定行为的、扣5分 以上扣完为止。制度执行、5分,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和内部管理制度。基本得到执行 扣1分 未执行的.扣5分,3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50分 基本要求、不得提供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无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行为。监督覆盖率 10分.监督范围内、符合规定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覆盖率达到100.每少1个扣2分,扣完为止,监督基础工作、10分 明确监督责任人员 未明确的,每发现1个扣2分、制定监督计划或方案,未制定的,每发现1个扣2分,开展监督交底,未开展的,每发现1个扣2分 以上扣完为止.监督检查。10分,监督检查频次符合要求、不符要求的,每发现1个扣2分、监督检查程序符合要求、不符要求的、每发现1个扣2分.监督检查处理符合要求.不符要求的、每发现1个扣2分、监督检查整改闭合,不符要求的,每发现1个扣2分 以上扣完为止,监督履职行为.10分、落实监督要求 认真履行监督确认,质量核备,定,等监督职责。不符要求的,每发现1个扣2分,落实监督责任,按规定列席单位工程验收等法人验收,不符要求的。每发现1个扣2分。及时出具阶段验收评价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不符要求的,每发现1个扣2分、以上扣完为止 监督执法,5分。对参建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查处或移交有权部门.未按照规定实施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监督机构受委托开展行政处罚应符合规定要求 未按照规定实施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以上扣完为止,监督检测 5分,监督机构应适时开展监督检测工作,落实监督检测经费。落实检测经费、但不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扣2分.未落实的,扣5分。4信息化应用.10分、动态信息上报情况,4分 每年上报且被录用的质量监督动态新闻为4篇及以上的不扣分。每少一篇扣1分。扣完为止、每年上报且被录用的新闻超过4篇的每篇加1分。最高可加3分.信息化应用,6分.未及时更新、录入相关信息的,每发现1次扣2分,未及时更新本监督项目信息数据的.每发现1次扣2分 未使用信息化系统开展监督工作的.每发现1个扣5分,未明确信息联络员的扣1分 以上扣完为止 5合计,注,带。项为否决项,凡带、项不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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