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第三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是街区保护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城管与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广告店招的审批,管理和执法工作.市政府确定的负责名城保护利用的建设单位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整治和开发利用 发改,教育、民宗。公安,民政 财政 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 商务。环保,林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第四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街区的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风貌特色、二,街区的保护原则。规划目标.规划定位.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四。街区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以及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建筑的整改要求、五、街区保护范围内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等改善的要求,六。延续街区传统文化。保持活力的保障措施及其他规划管理要求。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其中附件由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构成。第五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规划部门会同文物,住建等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改善方案、第六条、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街巷肌理.环境风貌和建筑的立面。色彩等,二,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 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三,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 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四,不得新建工业企业、对现有妨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迁移或进行功能.业态等调整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时,应当在建筑风格,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相协调,二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和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时,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第八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根据经依法批准的相关保护规划和修缮利用方案、对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实行分类保护 区人民政府 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将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 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的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 承租人,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按照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分类保护的类别,确需对房屋及其他设施实行修缮的、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依法履行修缮义务、历史文化街区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有关机关可以依法给予抢救修缮 确需拆除或者迁移的 按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进行安置补偿,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迁移 拆除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建筑 传统风貌建,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改变地形地貌,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构成危害.三,擅自占用或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水系,道路等,四 擅自侵占历史文化街区的房屋.改变业态布局或经营范围,五.随意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六,影响历史文化街区内市容环境卫生、七.违反公序良俗 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八、依法应当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公共区域内从事公益或者商业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户外广告、店招等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 确需设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管与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由城管与执法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批准,并提出相应要求.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 应当限期拆除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消防要求.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经营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落实历史文化街区文保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防火安全工作、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内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消防标准的。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制订,实施历史文化街区交通管理方案。出入历史文化街区的所有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街区交通管理方案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和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历史文化街区内公共场所的雕塑,景观小品等公共休闲设施由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区人民政府 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发现公共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修复.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设置各类导向标志或者解说标牌的。应当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国际通用语言标识。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城市照明.依据.温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建管分离,归口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夜景灯光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与历史文化街区的总体环境、格调相协调、夜景灯光的设置应符合专门的夜景照明规划.第十七条、历史文化街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施工,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根据、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实施,利用建筑物。线杆 树木等设施架设管线的.依据.温州市架空管线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八条。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积极对外宣传 推介历史文化街区。组织,支持商户开展主题商业文化活动,提高历史文化街区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商务、市场监管、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发展规划,市场调研。业态布局和经营秩序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和指导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商户制定历史街区商业经营管理公约,引导商户参加或者组建相关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维护业主,商户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投诉渠道 及时调解商户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历史文化街区良好的经营秩序,第二十一条,区人民政府 功能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城乡建设 文物,规划等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内从事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对违反相关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交通安全等行为 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