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 建设.维护 使用及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 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一 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 四 其他场所配建的室外消火栓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各级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具体实施单位,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消火栓的规划.建设 监督检查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设施布点规划纳入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内消火栓的配套建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消火栓的维护.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第五条。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和维修管理 业主单位负责本单位消火栓的保养维修、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管理单位负责本区域消火栓的保养维修。其他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所在场所消火栓的保养维修、保养维修应当每季度不少于1次。第六条。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七条 除,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外、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八条,地面上设置的消火栓、其大出水口应当正对道路或者消防通道中央、本体露出地面。市政消火栓宜在道路的一侧设置,并靠近十字路口.当市政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 应在道路的两侧交叉错落设置 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 间距不应大于120米 市政桥桥头和城市交通隧道出入口等市政公用设施处 应设置消火栓.市政消火栓应当设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距路边不宜小于0。5米,并不大于2、0米,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5.0米、单位,居民住宅区的室外消火栓,应当设置在区域内的消防通道两侧或者通道交叉口 第九条,因城乡建设需要,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在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备,并承担相应拆除,迁移费用.其中,迁移消火栓的、还应当符合消防规划,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纳入市、县级城市维护费.单位室外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业主单位承担。已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维护保养经费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市区范围内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维护保养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一。发现消火栓损坏等问题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通知供水单位.业主单位.小区物业及其他相关单位及时进行维修,二 负有保养维修职责的有关单位、发现或得知消火栓存在损坏等问题的,应当自发现或者得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维修完毕、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三.禁止下列行为,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2。擅自拆除 停用、损坏消火栓,3.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用于绿化用水。冲洗路面等其他非消防用途,4 其他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第十二条,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