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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船舶引航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主权,加强宁波船舶引航管理、适应港口生产需要 保障船舶,港口设施和水上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交通运输部依法划定并对外公布的宁波引航范围内 以下简称 宁波引航区域 的船舶引航行为。以及与之有关的法人.船舶和个人。第三条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宁波引航区域的引航管理工作,宁波引航机构具体实施宁波引航区域的引航工作、第四条经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宁波引航机构可根据引航区域的港区布局和生产需要,设立引航分机构.第五条应当申请引航的船舶种类。按照,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执行、第六条,船舶引航坚持,维护主权 保障安全.精心引领,服务港航,的宗旨 建立公平、公正的引航秩序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 贯彻执行有关引航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 负责审定宁波引航发展规划、三、负责筹建和管理宁波引航机构,四 负责监督管理宁波引航区域的引航费收 五、负责宁波引航区域引航业务的监督和协调 维护引航秩序.六、其它宁波引航区域的引航管理工作。第八条宁波引航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执行有关引航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制订引航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三,负责制订引航方案和引航调度计划 四 接受引航申请。提供引航服务,五,负责引航费的计收、六,参与港口。航道等工程项目的研究和评审,七,负责引航信息统计、第九条,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安全的码头和设施 使被引船舶能安全地进入,停泊和离开 二.定期测量码头前沿水深 并向宁波引航机构提供与船舶安全靠、离泊有关的基础资料、三,为引航作业提供便利条件,第十条,船舶或其代理人的主要职责、一 提供正确的船舶资料和运行状况、二,及时报告船舶动态。第三章引航申请.第十一条船舶在宁波引航区域内需要引航的,应当向宁波引航机构提出引航申请.不得直接聘请引航员或非引航员登船引航。第十二条,船舶引航的申请和受理按。宁波引航服务规范,执行、第十三条、申请引航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宁波引航机构提供被引船舶的下列资料。一、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MMSI编号,二、船舶的种类,总长度 船宽,吃水。船舶总高度,载重吨 总吨。净吨,主机功率和航速,三、装载货物种类。数量.有危险货物应标明 四.预计抵 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第十四条宁波引航机构应当根据港口生产计划满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安排持有效证书的适任引航员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 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第十五条 船舶或其代理人要求取消引航的.离泊船舶应在不迟于引航方案执行前2小时。靠泊船舶应在不迟于引航方案执行前4小时。航程不足4小时,在驶离上一港前 向宁波引航机构提出。第十六条宁波引航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状况和通航条件 合理制定关于拖轮马力和使用艘数的助泊拖轮使用方法、对于特殊船舶或在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引航、可视情增配使用拖轮的数量,并及时告知船舶或其代理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当根据宁波引航机构提供的拖轮使用方法的要求安排拖轮或者委托宁波引航机构安排拖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四章引航实施,第十七条引航员应严格按照引航操作规程引领船舶。谨慎驾驶。第十八条引航员登船后,应当向船长了解被引船舶的操纵性能等情况,并向船长和拖轮船长介绍引航方案、第十九条引航员上船引领时、被引船舶应当在其主桅悬挂引航旗、任何船舶不得在无引航员或非引航员引领时悬挂引航旗,第二十条助泊拖轮应当服从引航员的指挥,并保持与引航员良好通讯、提前就位 引航员应当了解拖轮的操纵性能。在引航过程中与拖轮协调并保持良好的联系.并注意拖轮的安全,第二十一条引航员应当将被引船舶从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或被其他引航员或船长明确接替时方可终止.引航员离船时应当向船长或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第二十二条接送引航员的交通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悬挂相应标志或显示相应号灯.做好引航员上下被引船舶或码头的安全工作,第二十三条引航员登离被引船舶时,被引船舶应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引航梯,梯口放置照明和救生设施。并有与驾驶台保持通讯联系的驾驶员护送至梯口 或有梯口接回驾驶台,以保障引航员的安全登离.第二十四条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一、航道,航标有异常变化、二.航海资料中未标明的碍航物和异常的飘浮物.三。海损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四、被引船舶存在的事故隐患。五.按规定应报告的其它事项。第二十五条宁波引航机构.船舶或其代理人、拖轮.港口经营人。均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或器材.保持与引航员的联系.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为保证被引船舶安全靠、离泊,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引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 水下无障碍物,三,泊位有效长度应当至少为被引船舶总长的120、被引船舶总长度小于100米的.泊位长度应大于被引船舶总长的20米.恶劣天气情况下,泊位安全长度应适当放宽至被引船舶总长的130 四 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照规定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备清理就绪.五 码头指泊员 水手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引航员保持有效联系.并正确显示泊位信号。备妥碰垫物 必要的带缆器具和足够的人员,带缆人员应当根据引航员的要求做好系解缆工作、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前沿应当具备符合规范及足够的照明,七。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相关经营人应立即告知引航机构或引航员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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