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工程项目配套管线工程备案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项目配套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规范配套管线工程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 可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项目配套管线工程,是指在建筑工程基地内为建筑工程项目配套服务的各种管线工程。主要包括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管、通信管.燃气管.热力管等管线.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项目配套管线工程备案、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将建筑工程项目配套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及竣工测绘成果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在申报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时同步申报配套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备案。未同步申报的应在配套管线工程开工建设前 将配套管线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配套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备案管线范围为,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各种管线.第五条,配套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备案资料包括项目备案登记表、盖有设计单位出图章的配套管线综合布局图,1。500或1。1000,等材料。配套管线综合布局图应包括管线平面布局及走向。管径或管道规模。管位设置,管线控制标高等内容、第六条.对于项目规模较小,管线布局简单的工业建筑及零星,小型建筑工程、配套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备案与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同时申报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只需填写项目备案登记表.配套管线综合布局内容在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上一并表示,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配套管线设计方案备案资料是否齐全。综合布局图出图样式是否规范、配套管线是否位于建筑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以及备案管线与建筑工程项目许可的内部管线接入排出口衔接是否一致进行检查。第八条,建筑工程项目配套管线设计方案备案资料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或规定、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对备案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建筑工程配套管线应当在覆土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绘、并与建筑工程同步完成竣工测绘,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申报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同步申报配套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备案,备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筑工程配套管线竣工测绘资料备案登记表。覆土前跟踪测量承诺书或质检合格报告,二 测绘成果文件 竣工测量报告.控制点成果表和点之记.管线点成果表。图幅级管线元数据。专业管线竣工图和综合管线竣工图等 三。测绘成果电子文档,包括、CAD成果.MDB成果,测量资料。探查成果资料。和,文字报告资料,等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第十条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及测绘成果电子文档是否满足数据入库要求进行检查.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设计方案备案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备案回复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配套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备案资料后,应当在回复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时同步出具配套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备案回复单。第十三条、配套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备案资料纳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归档资料.配套管线竣工测绘备成果案资料纳入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归档资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尚未取得配套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