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各建设主体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浙政发,2009,2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是指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招投标承诺和工程合同约定等情况进行监管的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的重点内容是合同订立和履行 备案管理,设计变更,施工和监理主要人员及现场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第四条.项目合同订立和备案管理、工程项目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严禁签订虚假或阴阳合同,项目合同,包括分包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由项目法人上报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市级审批的项目 项目法人应同时将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及。建设责任主体登记表。报送市水利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市。区.负责审批的项目 项目法人应同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施工过程中凡涉及变更导致规模扩大.标准提高或用途改变的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同意,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投资较原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投资增减10.的,或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从严控制一般变更和现场签证。变更前需由监理单位召集有关参建单位专题研究,必须经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共同协商,签字确认.各县,市,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除按本办法执行外,应同时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第六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建设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招投标文件规定,对确需分包的非主体工程应在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及时办理备案 第七条,关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期间不得擅自随意更换,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严重疾病住院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更换、符合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向有关招投标管理部门办理书面核准备案手续 未通过核准备案的变更手续一律无效,新接替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且应在宁波市水利局网站上登记备案,其中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不得参加我市其他水利项目的投标活动,大中型项目合同履行期间关键人员发生变更的 由施工或监理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水利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建设资金进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工程建设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宜采用可调价差的固定单价合同,由发 承包双方合理分担人工。主要材料 机械等市场价格风险.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幅度及价差调整的方法.在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方式支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只能拨付至中标单位基本账户.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接受审计监督。第九条,施工单位应严格合同履约.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优化施工组织计划.制定完善度汛方案 技术措施,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严格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施工质量达到规范和施工图设计要求。自觉接受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和考勤 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承诺人员一致 保证月驻工地时间,并不得擅自随意变更.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施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任职,第十条监理单位应严格合同履约 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 进度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要依照现行规程规范、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配足现场专业监理人员,严格监理程序、强化旁站监理,跟踪检测,平行检测 据实填写监理日志,及时上报监理月报、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承诺人员一致,工地现场实行人员考勤制度 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保证月驻工地时间、并不得擅自随意变更.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合同履约、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一 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实施建设管理.设立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对工程的建设质量和管理全面负责 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应严格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各类工程建设审批和备案手续。切实加强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等情况的日常管理 二,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和主要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和数量是否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对中标单位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到位率进行考核 并将在工地现场实际履约信息情况及时反馈至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三 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存在出借资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 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 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检查监理单位的日记。监理例会记录 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材料完整性,以及其他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四.督促监理单位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开展工作。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重要隐蔽工程节进行重点监控,保存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 对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审核.五,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到岗率低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投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六。及时组织完工验收.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及时向质监部门提供完整的质监评定资料 申请出具质监报告,尽快完成工程结算。并向财务或审计部门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按规定组织完成竣工验收。第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建设项目的标后管理和检查,一,检查施工 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履行职责情况。施工 监理单位主要人员的到位率是否与投标文件所承诺的一致、项目负责人 项目总监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变更手续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是否按其职务履行相应职责 勘察、设计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是否履行相应的职责。二.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存在出借资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 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三。检查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工程建设是否按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是否按图施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四。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情况 工程建设安全责任是否落实 相关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专项检查组。监理机构等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第十三条加大对建设主体的不良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 促进标后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动态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不履行投标承诺。虚假恶意投诉 围标串标,借挂资质投标,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机械设备未到位、关键岗位人员到位率低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各种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甬水建、2012.21号,进行处理。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并对其不良行为在宁波市水利局网站上进行公示、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整改不及时的,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 未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人员更换等相关备案手续的、三,监理。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岗考勤资料弄虚作假的,四。发现中标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发现转包 违法分包,挂靠,借用资质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未批先建,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或变更使用功能,设计变更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七,因质量责任不落实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八.工程款支付未拨付至中标单位基本帐户的,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及其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十,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开展标后履约情况专项检查。将标后履约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 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建设工程项目标后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加强水利评标专家管理、规范专家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专家评标行为客观公正。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将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的标后评估工作。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水利工程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