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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环境检测健康快速发展.提高环境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浙江省环保厅,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浙环发。2013。4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向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备案登记和申请评估具备相应环境检测业务能力的活动、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检测业务企事业单位。第三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评估申请、评估合格并予以备案后可参与需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在备案的监测项目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环境检测业务,第四条.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自行分包监测任务给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时。参照本管理办法 并对承担监测任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跟踪管理,第二章,备案登记,第五条申请备案登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具有国家或浙江省 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有效证书、三、宁波市范围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实验室、实验室仪器设备应满足所认证监测项目的需要.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项目相适应的专业实验室、实验室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仪器设备登记资产不少于300万元、单独承接允许分包监测项目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不要求宁波市范围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实验室。四 具有结构合理的环境监测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应与开展的环境检测业务工作相适应、一般不得少于2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 五.按照浙江省环保厅规定要求通过浙江省环保厅委托机构的检测能力认定 六.所有实际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与所承担的监测项目相匹配的上岗证书.第六条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申请备案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按如下程序进行备案审查,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二,委派专家进行现场能力评估 对申请单位的监测能力与所申请认定监测类别和监测项目的符合性进行核实.对申请单位的质控保障制度进行相关审核,出具评估意见、三、专家委员会在专家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在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四,公示结束后、审查通过的,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予以备案.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第七条 通过审核的申请单位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予以备案登记,通知相关单位并在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布,第八条业务能力评估有效为三年,通过业务能力评估且备案登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其业务能力评估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 向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评审核.逾期3个月不申请复评审核的取消备案登记,第九条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在市环保局政务网站上定期公布通过备案登记和业务能力评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名录及其检测范围、有效期等相关信息。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条备案登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按照备案登记的监测类别和项目,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开展下列环境检测业务,一,企业自行监测委托业务。二,环境影响评价监测。三。各类环境管理监测。包括上市公司核查。清洁生产审核 ISO14001环境管理认证 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监测等。四、加油站油气回收监测 五、机动车尾气监测,六 危险废物鉴别监测 七.科研项目委托监测,八,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委托的各类专项环境监测任务 第十一条备案登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检测业务时、要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备案登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每年向宁波市和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检测业务开展情况报告。第十三条,备案登记的社会检测机构要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要求做好检测质量保证工作、认真参加实验室认可认证及其复查工作.积极参与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和比对监测,第十四条,备案登记的社会检测机构实施检测时应严格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操作、所采用的监测方法应以国家标准。省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方法为准,上述标准未作规定的。可采用国际标准或先进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学文献和期刊公布的方法,仪器设备制造商指定的方法,第十五条 社会检测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资产装备.资质证书,授权检测范围,计量认证项目 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条、备案登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做到一项目双岗 所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均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检测机构中兼职、工作人员到排污单位现场开展监测工作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公司工作证及委托书,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宁波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本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备案登记和日常管理,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受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委托 承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和监督考核等工作,第十八条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监测活动进行质量管理、每年开展一次监测质量年度考核.不定期开展监测质量飞行检查。宁波市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监测活动信息实行公开制度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在政务外网上对备案情况 年度考核情况 飞行检查结果等实行动态公开.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通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设立投诉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各界,检测业务业主单位和社会检测机构的投诉并负责投诉处理.第十九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未在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备案登记或能力评估不合格的。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违反第八条或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消备案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自取消备案登记之日起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第二十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查评审。扩项评审以及监督评审后及时向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提交资质评审结果,以验证其资质的可持续性、第二十一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 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监测活动。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 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第二十二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原则上应当独立承担监测工作,不得转包监测项目.严格控制分包项目。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定期公布允许分包的监测项目名单。名单范围内的监测项目可以分包。但不允许接受分包的单位再次转包或分包,不在允许分包名单范围内的其他监测项目不允许分包、如个别监测项目所用仪器设备价值昂贵,使用频率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向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备案登记,核准同意后可在集团公司内分包,第二十四条社会检测收费标准参照执行、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第二十五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宁波市环境保护局认定为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评估不合格、取消备案,并在网站上公布、一 编造数据、弄虚作假或者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经查情况属实的、二,超范围开展监测活动的,三,年度考核不通过或两次以上飞行检查不合格的。四。违规转包、分包检测业务的,五。监测活动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被取消备案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备案,违反第一款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评估,违规行为作为不良信用记录提交宁波市企业征信系统 并在信用宁波网上披露,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宁波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附件社会检测机构允许分包监测项目清单 第一批,类别项,目备注地表水四乙基铅.丁基黄原酸.联苯胺,丙烯酰胺,甲萘威、甲基汞 溴氰菊酯、多氯联苯 微囊藻毒素,LR、铊。总放射性.环境空气苯并芘.土壤,底质和固体废物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D PCDF 多氯联苯、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六六六.滴滴涕、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蛔虫卵死亡率,废水苯并芘,有机磷农药,五氯酚及五氯酚钠,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辛脂。总有机碳、二噁英。二甲基甲酰胺,急性毒性 Hgcl2毒性当量,烷基汞、多环芳烃。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总铍。总铝。废气苯并芘 甲硫醇.三甲胺 甲烷.铅及其 化合物。沥青烟,二噁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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