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排污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环境资源配置 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90号,和,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 甬政办发。2012、295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排污权租赁,是指政府储备排污权,排污单位或建设项目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方式有偿获得的的排污权、以租赁的形式临时出让给排污单位使用的行为。无偿获得的排污权不得用于出租、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主要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国家.省.市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依法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第四条,排污权租赁原则上需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进行、确需进行跨区域租赁的,需分别经过出租方,承租方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五条。排污权租赁以自然年为交易期限.租赁的有效期为租赁合同生效日至当年12月31日止 有效期内.排污权指标使用权归承租方所有。有效期满后。排污权指标仍归出租方所有,第六条。排污单位参与排污权出租和承租的。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第二章 租赁程序。第七条,排污单位可出租的排污权包括.一 排污单位实施各类工程减排,结构减排措施或因生产波动等原因产生的富余排污权.二,建设项目未投产产生的富余排污权.三.其他经核发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审核可出租的情形,第八条.排污单位承租排污权的情形包括、一.因生产波动需要临时新增排污权的。二,经核发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审核可进行排污权调剂的情形、第九条,排污单位出租或承租排污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已获得排污许可证,并已缴纳当年的排污许可证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或建设项目已实施排污权交易的、二,排污单位已建成污染源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建设项目未投产或因关停产生的富余排污权出租的除外.能准确计量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三,排污单位出租或承租排污权须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第十条。排污单位因承租排污权造成废水排放量提高的,其废水排放总量不得突破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负荷。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出租排污权。需向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排污权出租申请表 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 建设项目未投产的、还需提交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和排污权交易合同等相关材料、四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承租排污权,需向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排污权承租申请表,二 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 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第十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排污单位污染治理现状,守法违法情况、吨排污权税收贡献率等因素综合评价。在受理排污单位提交出租和承租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排污单位是否可进行排污排租赁,并确定最大允许出租量和承租量,第十四条。排污单位之间协商一致进行出租和承租的.需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并进行登记确认.第十五条,政府储备排污权租赁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储备来源统一进入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挂牌交易、第十六条,政府储备排污权进行公开竞价的。以现行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或者以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排污权资产评估价为底价、印染和电镀等实行水污染物行业总量控制.并实行新鲜用水量管理的行业、可以新鲜用水量或废水排放量指标作为标的物进行竞价。竞价底价可以通过现行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行业排放浓度标准折算 或者采用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排污权资产评估价。第十七条,租赁完成后 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对租赁信息进行公告,第十八条、租赁双方应在租赁程序完成后10日内。将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租赁合同、资金交割等证明材料提交给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出具排污权临时变更的确认函、并在出租方和承租方刷卡排污系统上变更相应总量控制排放限值,承租水污染物的以化学需氧量折算成废水排放量进行变更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当年出租排污权的单位不得在当年就同一指标申请承租排污权.当年承租排污权的单位不得在当年就同一指标申请出租排污权 第二十条,属于化工。包含石化 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纤 制革及毛皮加工,印染,造纸、电镀等高污染行业的,其租赁水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必须在同行业内进行,火电企业、包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租赁.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不得通过承租排污权获得所需的新增排污权指标。第二十二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排污权租赁行为的监管,如实核定排污权租赁指标.并运用刷卡排污系统对租赁排污权进行严格管理.依法查处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租收入作为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第四章,附 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