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规范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 201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试点补助资金以及市、县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试点项目是指2016。2018年列入中央财政支持的慈城.姚江片试点区域内、经批准实施的项目、其他项目为市县试点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并向社会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五条.各级财政。住建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参与项目审批。会审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住建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道路交通系统,园林绿地系统.建筑小区系统,水生态水安全系统.能力保障体系建设等五大类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第七条 中央财政试点补助资金专门用于国家试点项目.主要为,一、低影响开发设施项目、包括绿色屋顶.透水铺装改造。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雨水花园 雨水调蓄利用设施等。二。传统排水设施项目.包括新增污水管道.新改扩建泵站,提升排放标准。社区分流制改造管网,新增雨水管道。改造漏损严重的老旧管网等,三,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项目.包括堤防综合整治,城市主干明渠新改扩建生态整治.增加生物滞留塘,新建公园等.四,建设监测研究平台项目、包括建立示范区气象监测点.径流监控点、水质监控点,示范区智能调度平台 排水设施自动化改造,各项专题研究等 五、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的基础普查。规划编制、项目设计。项目研究、标准制定.宣传培训等费用 第八条,国家试点项目分类补助标准,一 非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对在试点区域内新建。在建的非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 需增加海绵建设内容的,按项目总用地面积、以20.25元,平方米给予补助.二,政府投资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因增加海绵建设内容、对增加的成本经测算后给予补助,三,PPP项目代表政府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对采用PPP模式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根据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合作协议.安排政府方出资资本金、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第九条,住建部门根据年度支持重点 组织项目申报,会同发改。财政、规划,水利等部门评审项目.确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市县试点项目由各地在每年8月底前申报.经相关部门评审会商.确定项目和补助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预算.第十条。专项资金根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实施情况按有关规定拨付或下达.第十一条、国家试点项目专项资金拨付程序、一.市级实施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市级财政资金国库拨付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二 区级实施项目。补助资金下达区财政局、由区财政按相关规定拨付,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财政财务有关规定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第四章,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财政 住建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规范实施项目 积极拓宽筹融资渠道 按照创新融资模式的要求放大补助资金效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五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实施内容。确需变更的。需按原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财政,住建部门应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 公正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既有债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至2018年12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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