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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 苏宿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城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住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 充分认识当前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 切实增强搞好住宅工程质量的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 深入开展,精品住宅工程、创建活动。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确保住宅工程结构质量安全和各项使用功能正常发挥,二 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认真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精神,落实并细化住宅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范的规定 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人员应满足对工程造价,质量,进度。安全以及合同。信息管理等专业方面的要求,其中负责质量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工程建设中 应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质量保修义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和相应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并对住宅工程的勘察 设计质量负责,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保证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的要求,严禁勘察,设计单位弄虚作假、降低设计标准。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工程验收的人员必须是该项目专业设计负责人,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的工程 包括重大变更事项,不得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对住宅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严把建筑原材料关,加强施工总分包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规程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组织有序施工,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监理单位应科学公正履行监理职责,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现场监理人员应配备齐全 到岗到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严格执行现场旁站.巡查和见证取样制度、重点抓好工程质量,安全 造价、工期控制。协调好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 含勘察文件 下同 质量承担审查责任,要严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关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要严格重大工程设计变更审查管理、要按规定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设 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要建立健全检测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测报告真实有效。结论明确,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要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按规定及时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三,严格住宅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住宅工程要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严格依法审查住宅工程用地,规划.图审等前置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四、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管理一是要加强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的质量安全,住宅深基坑和高大模板支护工程无专项设计和施工方案的、一律不得进行施工。二是要严格把好建筑原材料关,加强见证取样送检管理。凡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严禁在工程中使用,三是要加强施工工艺和工序管理、确保隐蔽工程和工序交接不留质量安全隐患,四是要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确保工程质量 减少质量投诉.五是要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规范、不得降低节能标准或者随意变更设计 六是要加强住宅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预防和控制住宅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凡竣工住宅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应符合规范要求,五,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公示制度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对住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必须对每户住宅进行验收 分户验收前.对于已售出,或预售出 的住宅工程、包括已明确安置房号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应提前将分户验收时间,地点通知业主 通知率应确保100,对于业主参加住宅分户验收工作的。建设单位应妥善组织,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于业主参与分户验收工作提出确属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认真安排进行整改。如建设单位对于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未予落实整改。业主可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反映,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开发 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由检查人员签字确认的项目验收记录,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能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开发 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各项目验收记录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新竣工的住宅工程。都必须永久性标明如下内容、工程名称。竣工日期,建设,设计,监理 施工单位全称,建设 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 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单元入口要公示,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物业公司名称,电话,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公示期不得少于6个月 六.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要重点加强对住宅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的监督抽查、加大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样检测,二。实行住宅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制度,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 法规、规范和标准 对住宅工程建设过程和各方主体行为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切实履行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职责。严格执行质量监督交底制度,加强对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和对实体质量的监管.三.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未全部完成施工图设计内容,不符合相关程序要求和法规规定的单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有缺陷的住宅工程 应在工程质量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注明。并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进行住宅工程的交付使用.四,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投诉处理情况,对于已交付的住宅小区质量投诉较多且调查属实的项目质量责任主体特别是监理.施工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限制其在宿从业资格。对在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中不积极整改、推诿扯皮造成信访.群访。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建造师 和项目总监工程师在一年内不得承接工程。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住宅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住宅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凡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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