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1日,宿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过程中的修缮.改造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园区和景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各级规划,公安,消防,城管 安监.教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文化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五条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抗震.消防等有关规定.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确保房屋的整体性 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的日常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在原有房屋上加层,二,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或开挖地下室,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四.在承重墙上开门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五。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六、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七.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八.其他变动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以及影响建筑外貌的行为.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经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沿街门面房破窗改门 二。将居住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六、将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和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设施.七,其他应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实施的行为。第八条。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依照 宿迁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第九条,房屋改造设计涉及以下内容的,应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一 改变建筑单体出入口朝向 二、改变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层高,三。改变外装门面色彩 材质,改变外立面门。窗的尺寸.形体、数量。改变挑檐尺寸 改变室外踏步尺寸和数量。四,改变建筑整体或部分,含地下空间.使用功能.五.改变住宅套数。第十条、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毗邻房屋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确保毗邻房屋的结构安全,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出具该项目经过白蚁防治处理的证明文件,第十二条,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结构、防火结构 设计荷载。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事项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的安全性进行鉴别、评定,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实施。第十四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发现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五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或者超过房屋合理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二,遭受地面沉陷.地震、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后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 需继续使用的,三,因施工,堆物.撞击等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因火灾,爆炸等事故出现异常,需继续使用的,四 在已建成房屋上拟安装大型广告牌,新增水箱。铁塔等设施,设备的,五,改变房屋原设计使用功能,拟开设旅馆 娱乐.休闲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六 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七。从事房屋租赁 买卖 抵押。交换等活动 法律 法规和规章对房屋安全有要求的 前款第二项的鉴定由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一项 第四项、第五项 第七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第三项的鉴定由责任人委托 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委托 第六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经鉴定.施工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结论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消除隐患,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学校 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每三年至少委托鉴定一次。第四章。特殊房屋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 房屋所在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 幼儿园,敬老院 医院.商场等重点单位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的房屋进行普查或抽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及时采取安全治理措施,第十七条.房屋所在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部关于校舍安全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校舍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按规定建立房屋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及时维修,改造危险房屋,第十八条,房屋所在地各级文化、工商 公安、安监等行政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公共娱乐场所及特种行业用房的安全管理工作,公共娱乐场所及特种行业用房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符合结构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九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的日常管理,人流密集场所应明确专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第五章.危险房屋防治管理、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指结构已严重损害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二十一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按以下情形和方式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 需立即拆除的房屋,第二十二条、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采取措施,解除危险,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房屋所有权人或行为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三条、对危险房屋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拆除重建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减、缓。免有关费用,第二十四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因拆改或装修行为损坏毗连房屋的、行为人应依法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而未申请的。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申请鉴定 逾期仍不申请鉴定的,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予以处理.第二十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未经批准进行涉及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造活动的、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八条 违反危险房屋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予以查处 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