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规划管理全覆盖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中央和省驻宿单位。宿迁市城乡规划管理全覆盖实施细则,试行.宿迁市城乡建设开发区管理全覆盖实施细则 试行,宿迁市城乡城管执法全覆盖实施细则、试行。宿迁市城乡园林绿化全覆盖实施细则,试行.宿迁市城乡交通建设管理全覆盖实施细则,试行 宿迁市城乡水务建设管理全覆盖实施细则.试行 等六个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 六年一月九日,宿迁市城乡规划管理全覆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水平,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乡建设工作的意见。宿发。2006。1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宿迁市规划局是具体实施本细则的行政主管部门 宿迁市城管局依照职能分工实施本细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全覆盖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全覆盖包括、中心城市。县城.小城镇和村庄四个层次的规划编制全覆盖。第五条、城市和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县城和小城镇的总体规划。市辖各区人民政府,包括参照行政区管理的区域主管机构 及市属相关部门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及时组织编制,或修编.分区规划和各类详细规划与专项规划.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规划编制管理.审查工作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具备勘察,测量、地质与环境评价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单位应向规划行政部门提供规划基础资料、并配合编制各项专业规划.第七条.加快中心城市,县城的规划编制工作,确保2007年底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交通,水务,园林 绿化 供电 通讯等各类专项规划全覆盖、重要地段 节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全覆盖、第八条,加快小城镇镇区规划编制工作,确保2007年底前乡,镇.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全面完成,2007年乡 镇,镇区近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完成。第九条、加速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2006年完成全市规模较大,历史文化遗存丰厚,地形地貌特殊的村庄及300个试点村庄的建设规划编制.确保2007年底全面完成全市规划村庄的建设规划编制。第三章。规划审批管理全覆盖第十条。进一步放开规划编制市场 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规划编制单位参与我市规划编制,提高规划成果的质量和品位.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和初步成果形成后.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广泛征求意见、全方位推行规划公示,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第十二条,规划编制成果必须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上报审批,村庄建设规划还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三条.规划编制成果根据管理范围和规划层次实行分级审批 宿迁中心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宿迁中心城市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宿迁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乡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省、市重点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区内乡镇总体规划以下层次的详细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县的省 市重点镇以外乡镇的总体规划报所在县人民政府审批。村镇总体规划以下层次的规划报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项规划在审批前、同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审查.论证。第十四条 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同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由组织编制的城市或乡.镇。人民政府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规划文件 图纸。资料、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办理,第十六条,各项规划编制及其工作经费应纳入政府和部门年度财政计划并切实予以保证,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城市规划,一书两证,制度。宿迁中心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村镇建设项目也应执行城市规划.一书两证,制度.各县城规划区以外的所有村镇建设项目.均应遵照,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简称村镇规划 一书一证,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规划,一书一证,规划区以外的村庄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村镇规划、一书一证.第十八条.各项用地和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服从规划,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批,没有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批准用地和工程建设,第十九条。实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评选审查制度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要点及工程设计要求后,须委托三家以上设计单位按规范设计三套以上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选审查 第二十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规划协会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选,专家组最后以书面形式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评选结果,对各类建筑规划设计方案 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评选结果和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进行修改和深化设计,评选咨询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市规划协会应建立市规划设计方案评选专家库.每次评选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独立开展评选工作,各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必要的村镇规划专家审查机构和稳定的规划审查机制,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方案须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查.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进行深化设计,并经各专业部门技术审查后。按程序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同意后方可变更。第二十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规划协会组织专家组对变更申请作技术相容性论证,论证咨询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具有技术相容性的。给予批准变更,不具有技术相容性的。予以否决.重大项目或敏感地区项目的变更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各县可委托相应的专家机构对变更申请作相容性论证、第二十五条。市城管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违规项目 涉及技术违规问题的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论证 具有技术相容性的违规部分,规划部门责成建设单位补办手续。对不具有技术相容性的违规部分,由市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定的建设内容后 应当向当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规划验收,按规定需报送竣工资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第四章。规划监察全覆盖第二十七条 全面推行跟踪管理 建设项目经规划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测绘单位进行放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验线,单项工程验收 竣工验收等每个环节的跟踪管理。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监察网络,把规划监察纳入城乡社区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 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和村,居 委会的职责,积极协助和配合各级规划监察机构做好规划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第二十九条。全面实施规划监察.及时立案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对违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三十条、村民住宅建设必须服从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不在规划点上的村民住宅经规划批准可以维修.不得翻建,扩建,擅自建设的必须依法拆除,确保新建民房按规划建到规划点上,第三十一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不得予以审批。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占用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占用或转让的土地责令退回。擅自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自行失效.占用或转让的土地责令退回,第三十二条,在城市,城镇规划区内和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未经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放废渣与垃圾或者进行填挖水面等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类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整理或者恢复原有地形 地貌.第三十三条 拒不执行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的 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调整用地决定.逾期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建设单位违反规划行为时,对程序违规问题依相关规定处罚、并责令立即纠正 对技术违规问题,责成建设单位书面申请规划部门作技术相容性论证 第三十五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规划培训全覆盖第三十六条。加强领导干部的城乡规划知识培训.县,区 党政一把手和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负责同志 要分期 分批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领导干部规划知识培训.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加强学习.不断更新城乡规划业务知识、提高管理水平,第三十七条。在市行政学院开设城乡规划课程,把城乡规划列入全市公务员必修课、第三十八条、加强城乡规划科研设计和培训机构建设 市,县 区.城乡规划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乡规划人才引进和机构发展规划。明确优惠政策。壮大城乡规划科研设计队伍 十一五 期间全市发展四个以上规划科研机构、其中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规划测绘单位不少于两个.第三十九条、推进村镇规划培训四个、百分百,工程。建立乡镇党政一把手、分管乡。镇,长、村镇规划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主任规划专业知识培训制度,用2年时间完成专项培训 力争到2007年底上述四个层次人员百分之百通过规划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培训合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顺次转入下一期培训。第四十条、推行村镇规划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村镇规划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由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事部门发放岗位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员具备村镇规划管理与监察资格的凭证,未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不得以村镇规划管理与规划监察主办人的身份从事村镇规划工作.村镇规划工作人员每年轮训一次、轮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岗位资格 第六章。监督检查全覆盖第四十一条、完善城乡规划全覆盖目标考核制度.将城乡规划全覆盖列入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建立量化考核办法。根据目标要求 分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情况 并组织进行考核评比。第四十二条。完善城乡规划人大监督制度,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各级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全覆盖的实施情况,主动配合同级人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完善城乡规划社会监督制度。以城乡规划公示为主要方式。推进城乡规划政务公开。各级规划行政部门要将批准的城乡规划。各类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将旧城改造等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布,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和信息反馈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受理社会公众,新闻舆论对违法建设案件的举报 及时反馈查处结果.第四十四条。完善城乡规划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城乡规划管理中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审批规划。违反规划批准建设.违反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等行为。各级规划行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责成责任部门纠正。对违纪违法干预规划或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等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宿迁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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