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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居住项目配建体育设施规划管理规定 暂行,第一条 为建设体育强市 促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的规划管理,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宿迁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体育设施的配建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项目中配建体育设施规划方案的审查。并纳入规划竣工验收内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布居住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体育设施配建标准.建设单位在报审的总平面图电子文档中,其配建体育设施的图形标准应符合附表二规定 第四条 配建体育设施内容 本规定的住宅项目体育设施是指为满足社区居民的健身需求、在住宅项目内配套建设的室外、室内运动场地及设施,包括乒乓球场,室,羽毛球场 篮球场 门球场.足球场,游泳池.室外综合健身场。健身路径和儿童游戏场等项目类型 本规定的居住项目体育设施不包括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套的幼儿园、中小学校所属的运动场地和设施,第五条.配建原则,一。实行体育设施类型和体育设施占地面积双项控制的原则。按住宅项目的规模进行体育设施类型的配建管理、按住宅项目的总户数乘以户均面积指标进行体育设施总占地面积的配建管理 二,按照必选体育设施与建议体育设施相结合.室外配建与室内配建相结合的原则、弹性管理住宅项目体育设施配套 三,注重节约土地。资源共享的原则。提倡社区体育设施与社区绿地建设相结合,综合利用。第六条、配建用地标准。住宅项目体育设施的户均用地面积指标依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宿迁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2011,2015年。的要求。按不低于每户1,5平方米体育设施用地进行配套建设。将配建体育设施设置于室内时。其占地面积计算方法与设置于室外时的计算方法相同 第七条.设施配建标准,根据住宅项目的规模 配建体育设施类型及数量要求应符合附表一的规定、第八条、特殊情况下配置标准。对于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控制指标较高 且用地条件较差的住宅项目、其体育设施配置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但减少后的标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70。第九条。本暂行规定自2012年3月20日起执行,附表一注。1,号为建议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设,不做硬性规定 2.为单一体育设施配建的附属设施,如更衣室 厕所、管理用房等 其占地面积可纳入该类体育设施单处占地面积进行计算。3.室外综合健身场的最小面积不得少于400平方米。场地最窄处不得小于10米。4,住宅项目户数超过4000户的.其配建体育项目类型按户数4000户的标准执行。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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