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宿迁市地形图及地下管线数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处室、分局 各有关单位.现将,宿迁市地形图及地下管线数据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附。宿迁市地形图及地下管线数据使用管理办法,宿迁市规划局2014年3月4日.宿迁市地形图及地下管线数据使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地形资料管理 规范地形资料使用,结合地形图及地下管线等数据的使用和保密管理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数据范围地形图 宿迁市区380平方公里,包括中心城区 宿豫区,湖滨新区.地形图、其中中心城市核心区20平方公里为1,500地形图.其余为1、1000地形图.地下管线图,宿迁市区220平方公里。管线长度约4000公里。第二条,实施范围同数据范围.第二章。规划编制与项目报建第三条。统一版本为了提供准确的规划分析和设计判断依据 原则上使用统一地形图及地下管线资料、以下简称地形资料。除征收使用明确要求外 必须使用最新版地形资料 第四条,宿迁市所有规划编制和规划审批必须提交地形图及周边地下管线资料图、第五条,地形资料可以至宿迁市地理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提取,也可以自行向其他测绘企业购买。其他测绘企业是指已经市规划局信用核准且年检合格的测绘企业。第六条.其他测绘单位的地形资料必须符合、宿迁市基础地理信息平台数据建库标准 编号DB3213 宿迁市基础地理数据作业标准.编号DB32、宿迁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等标准.由市规划局进行数据检测且满足数据入库要求,并加盖数据检测合格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凡是规划编制和报建项目所使用的地形资料,必须加盖信息中心出图业务专用章或由市规划局加盖的数据检测合格专用章。否则各业务处室.部门不得受理,第三章 数据申请流程凡使用信息中心数据的,按以下流程申请用图。第八条 局外单位局外单位统一到规划局行政审批窗口提出提图申请、填写,宿迁市地形资料使用申请表,并详细说明提图四至范围 由窗口统一流转办理。办理时效为3,5个工作日,第九条、协议单位申请为信息中心协议收费使用单位的。可直接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领取图纸 第十条,局属各处室。单位,分局局属各处室,单位,分局用于日常规划分析的地形资料.按照授权等级查询,分析,通过内网直接调用、权限等级可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报局领导审批,数据需要调出使用的.需填写,宿迁市地形资料使用申请表 内部版.第十一条、特殊用途使用因大型城市规划设计需要的基础数据资料、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提供、市政府等上级机构特殊分析使用.与我局相关对口部门对接.由对口的部门按内部程序申请用图.第十二条,历史数据的使用历史数据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查询及共享调用服务,不作为规划研究分析以外的功能使用,如特殊情况需要参考。填写,宿迁市地形资料使用申请表 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供使用.第四章 数据使用期限及费用收取凡使用信息中心数据的.数据使用期限及费用收取按以下方式执行,第十三条 局外单位及协议单位数据使用期限一般为3 6个月,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数据使用期限为6,12个月,数据过期后可向信息中心提出延期、延期次数不超过2次、数据使用总时长不超过18个月.第十四条.数据使用按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费.协议使用单位、按协议价格缴费后,协议有效期内不再收取费用。第十五条.大型城市规划设计按设计总费用的5.收取 第十六条 同一单位提取同一地块地形资料.距首次提图日期6个月内的可直接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同一地块原图的不再重复收取费用,在同一地块原图上增加范围的 总图面积未超过首次提图计价范围的不再收费.超过首次提图计价范围的。超出部分按收费标准收取,第十七条,同一单位提取同一地块地形资料,距首次提图日期6个月以上的 由信息中心委派测绘企业进行现场核实。核实后地块现状未发生变化的,按照第十六条执行.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办理提图手续、提取最新地形图,现场核实变化量未超过提图总面积50。含50、的。按照收费标准30、优惠收取 超过提图总面积50.的。按照收费标准50 优惠收取 第五章。数据检测第十七条,凡使用其他测绘单位数据的 必须由市规划局进行数据质量检核及数据入库实验、数据检核不合格或数据无法入库的必须按照市规划局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数据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数据更新第十八条.更新维护,提供的图纸原则上为最新即时现状图,因地貌变化需要修正补测的区域 由测绘企业现场补测修正后.信息中心再安排出图。测绘院企业补测和竣工验收资料定期反馈到信息中心更新入库,保障地形图的准确性。每年按照提图的总量、可提取10,30 的费用委托测绘企业专项更新。以保障数据的实时 完整.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 宿迁市地理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规划测绘数据质量检核、入库试验及资料的保密安全工作,凡是为规划编制提供的电子地图和大于6平方公里图纸的单位都要与宿迁市地理信息管理中心签订保密协议。第二十条.宿迁市区地形资料其所有权和版权归属宿迁市地理信息管理中心,受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各部门 单位和个人,未经宿迁市地理信息管理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转让及进行增值服务.使用权限仅限项目使用、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宿迁市地理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5月3日印发的。地形图及地下管线等数据使用管理办法,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