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2003年6月1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心健康 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动员全民参与 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工作 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及时发布公共卫生信息.提高社会总体卫生水平、使社会总体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六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的行为进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受理举报。并为举报者保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资助,捐赠 捐赠的资金和物品应当专门用于爱国卫生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 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工作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二 组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组织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章制度。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及全民健康教育,五,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六 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七。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活动。八、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九.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十、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市 区、县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专门工作人员 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第十一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由卫生,建设,环境保护.农业 教育.交通、工商行政等成员单位组成,实行分工负责制 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发展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二条,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村 居 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在当地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 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每年四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活动月,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应当结合当地突出的社会卫生问题开展活动.第十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措施,定期检查.考核爱国卫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单位应当定期将爱国卫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向辖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报告。第十五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 卫生乡、镇.卫生街道,卫生村、卫生居民区和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活动,未评为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当年不得评为同级文明单位,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完善有关卫生设施、落实卫生达标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使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达到规定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村,居.民及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室内卫生,保持和维护公共楼梯,走廊、庭院及其他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房屋承租人搞好有关卫生工作、遵守公共卫生制度,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的改善和村,居,民户厕,公厕的改造工作.农村饮用水的供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标准 村.居,民的户厕 公厕建设应当符合无害化标准,第十八条,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二、不乱扔,乱倒垃圾,污物,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四、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任何单位和村。居.民都应当参加杀灭各种病媒生物的活动 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 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 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之内。单位和村、居.民自行杀灭病媒生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进行杀灭 第二十条,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营利性病媒生物消杀活动,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成立后。应当向市 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第二十一条 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 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灭鼠药品和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杀虫药品。器械 第二十二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旅游景点、商业网点。集贸市场 机场 车站,码头等场所以及城乡结合部的公共卫生工作,第二十三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以普及卫生科学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 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 增强全社会卫生意识和全民自我保健能力。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科普知识以及卫生法规的宣传,发布宣传卫生与健康的公益性广告 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健康教育,参加健康教育活动。第二十四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聘任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对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社会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二,对违反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劝导或举报,三,负责同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委托的其他爱国卫生管理工作、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佩带标志或出示证件,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一.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义务的,二.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单位爱国卫生不达标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对该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造成病媒生物的密度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杀灭病媒生物。病媒生物消杀费用由该单位,个人支付,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有关爱国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和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相应规定的.由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罚、行政执法机关不处罚的。市,区.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督促该机关处罚 对拒不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提请本级政府或者该机关的上级机关处理,第三十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