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杭政办函、2016。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国有房产管理 科学合理划分市。区两级职权.进一步理顺并构建。责.权。利.一致的直管公房管理体制.建立直管公房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贯彻执行、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试行办法。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4 2 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权责一致,进一步落实直管公房管理责任。一、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自2016年4月1日起,将直管公房产权划转至房屋所在区政府 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各区住建局名下。直管公房产权划转后,租金收入,房改售房收入和使用权转让收入由各区政府管理并使用,二。市住保房管局要按照,统一管理政策,统一租赁证书 统一信息平台 的要求、制定完善直管公房管理政策 建立健全直管公房信息管理平台。以加强对全市直管公房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直管公房管理政策统一、管理规范,经营有序,服务优质,三.各区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将辖区所有直管公房纳入全市统一的直管公房信息平台。实现动态监管、要按照全市统一的直管公房管理政策.加强对辖区内直管公房租赁 经营、安全、维修等管理,切实承担起直管公房管理责任,四,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直管公房管理的协同配合.国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直管公房管理,经营、使用,处置工作的业务指导.税务.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经营.使用工作的协同管理,二,完善管理政策.确保承租人的房改权利落实到位、五。进一步扩大市区直管公有住房出售范围,允许下列直管公有住房出售。1.非成套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直管公有住房。2、市政府.市住保房管局相关文件规定暂缓出售的延安路等十个路段内未实行 住改非。的临街底层住宅。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87号。规定暂缓出售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根据.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承诺搬迁且实际腾空房屋后可适用前款的出售规定。六。适当放宽直管公房户名变更和有偿转让条件,允许下列情况办理户名变更或使用权有偿转让手续。1、在原承租人及其配偶已死亡.无人符合市政府.市住保房管局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变更户名条件 或符合户名变更条件的自然人均放弃拟承租人资格的情况下。与原承租人系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 孙子女关系,或申请户名变更时户籍落在拟更名的公房内且连续满两年、含,的其他拟承租人可申请办理变更户名,变更户名时 由拟承租人按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20、缴纳收益金、拟承租人变更户名后合计住房面积超过可享受的住房标准的部分、按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40。缴纳收益金。2.转让的直管公有住房全部面积超过承租人可享受住房标准的 可申请办理有偿转让手续.三,严格处置程序,妥善处理直管公房遗留问题.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拆迁单位违反规定以货币补偿方式对直管公房进行全部或部分补偿,导致拆迁项目中部分实际使用人无法办理安置房的直管公房租赁证的,由拆迁单位说明货币补偿情况并经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或拆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该项目拆迁许可证核发时点市政府公布的杭州市区该年度房改出售公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的成本价、向市城市住房资金账户缴纳该项目已实施货币补偿的直管公房产权补偿款后,允许该项目办理安置房的直管公房租赁证 八、直管公房原承租人为个人,在1999年12月31日前经单位调整分房、尚未办理户名变更手续的.由调整分房的单位出具有效的分房证明原始凭证。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出具由单位行政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以及该直管公房已由单位收回再分配。拟承租人现实际居住在该公房内的书面意见后.由拟承租人按,关于规范单位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的有关规定,单方申请办理户名变更手续,四,健全管理机制,确保直管公房管理有序,九 加强对直管公有非住宅特别是经营性公有非住宅的管理.各区政府要按照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承租的历史沿革,区分不同情况,逐步将直管公有非住宅纳入市场化经营轨道.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十,各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直管公房租赁,经营管理的预算管理制度.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直管公房的租金收入,房改售房收入和转让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保障直管公房改造。维修。管理资金落实到位.确保直管公房安全正常使用 房管站所平稳有序运行。同时 要结合各区直管公房管理的实际.逐步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直管公房专业化管理、十一、各区要加强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对承租人违反直管公房管理规定取得,使用直管公房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擅自转让转租直管公房的。要按规定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对承租人拒不配合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二,各区要强化直管公房管理队伍的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各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专业化人员配备.提高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对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业务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 滨江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