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2013,年,11 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7 号公布,根据2017。年 9 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 1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将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宣传培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能源审计等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 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水利等有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 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工作计划.加强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节能技术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公共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 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应当结合本系统特点.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的公益性宣传、公共机构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第六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省有关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要求.制订和实施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结合实际,制订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订和实施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于每年,3、月。31 日前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 按照管理权限,制订和完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订和完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节能改造项目管理,能源审计等管理制度 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 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数据,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后,报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工作的督促 指导。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通报,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本行政区域重点用能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能源消耗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指导.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的节能审查.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节能评审时 应当有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代表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 能源消耗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 新技术和新工艺,鼓励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第十二条。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 设计。融资 改造和运行管理,公共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确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机构 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并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认证、确定能耗基准和节能量.公共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费用由其在节约的公用经费中列支 节能服务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的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扶持。补助和奖励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能源消费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耗能较高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能源审计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降低用能消耗,一、加强办公场所以及设施 设备等资源的整合和统筹配置,二.合理控制会议数量 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 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三,除特殊温度要求的区域外,室内温度控制夏季不低于 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四 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 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五,照明电路实行独立分控和智能化控制.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六。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七。加强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 锅炉房。配电室等重点部位用能情况的监测、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措施、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一、实行公务车编制管理 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二,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 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强制报废制度,三 实行公务用车登记,节假日封存停驶、定点加油等制度 四、建立车辆油耗台账 执行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 对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五,积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 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督促公共机构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违法用能行为,应当责令改正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实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的权限和程序,依照 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具体工作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受理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 处理,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 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二十条、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要求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的,二,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开展公务用车节能管理的 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