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城市社区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省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服务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7,84号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区用房是指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办公,社区事务受理,社区居民议事 劳动就业服务、民政救助,社区警务。人口计生、卫生健康。社区党员和离退休职工管理等、社区活动用房主要用于社区公益活动和社区居民的文化 教育,科普.体育.娱乐活动等、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条社区用房规划由市和各市、县,规划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各社区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 第四条社区用房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且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规划。并注重功能配置.第五条规划部门应指导开发建设单位选择位置适中,便于居民办事和开展活动的地方 按规定的面积标准进行规划并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把关、分期建设的小区社区用房建设应优先实施,按规划一步到位 集中设置。已交付使用的社区用房不得变更用途、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同级民政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同意,第六条住房建设部门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划组织社区用房施工.确保质量,并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和属地街道 镇、对社区用房的建设进行验收.社区用房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社区用房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规定,将社区用房无偿移交所在街道办事处管理。社区居委会使用,第七条老城区社区用房可采用新建,购买。置换,改造、租赁等方式、在三年内达到规定标准。新建、扩建 社区用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帮助落实建设用地,按照公益设施收取行政规费,第八条社区用房管理工作.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住建、城管,规划 国土,民政等部门会同辖区街道抓好落实,对社区用房挪作他用的应组织集中清理 限期整改、第九条市、县 区财政每年安排社区专项经费,用于社区用房建设 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就市区所辖社区建设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第三章 功能设置第十条社区用房应具备办理公共事务 开展社区服务,组织居民活动的条件,功能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功能互补的原则,重点要避免上下重叠.2,服务优先的原则。社区用房优先满足社区服务和社区管理需要.提倡大开间集中办公.3.资源共享的原则、社区用房内的会议室、教室等设施要面向社会开放。提高资源利用率,第十一条社区用房主要包括以下功能.1 教室类。统一命名为,市民学校,含社区党政校.人口学校 社区教育学习点等功能,2。事务类,统一命名为、办公室,3,会议类。统一命名为 会议室.含居民议事,党员服务中心,职工之家等功能.4.治安类 统一命名为。警务室。含禁毒办,社区矫正,调解室、消防办,流动人口管理等功能。5,活动类.统一命名为,活动室 含排练室,阅览室.健身康复室等各类文体功能、第十二条社区管理服务站采用 一站式,的功能设计方案、分隔为前台接待与后台办公两个区域,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办公,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立咨询台.第十三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各类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的功能设置方案依据其服务项目和服务对象的特点与需求单独设计,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各市。县、区民政局建立社区用房档案。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列入,社区用房档案.的房产 只能用于社区管理与服务,不得挪作他用、为整合社区资源而进行的置换等行为,需经市.县.区社区工作办公室批准。并报市.县,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进入社区办理的部门事务、所需办公用房由社区按功能需求统一配置,第十七条推行社区用房资源的社会共享.各类社区用房.应向社会开放.鼓励社区和驻社区组织之间共享资源。引导居民作为社会组织成员参与社区活动、共享社区资源 第十八条市.县,区民政局每年对各共享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 分析。对使用效率进行评估、结合居民需求与资源分布情况进行调整.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