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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消防水源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消防水源设施管理 确保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用水,有效保障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防水源设施.是指根据城乡规划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置的市政消火栓,单位设置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称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消防水池.可利用的人工湖泊及天然河流的消防取水设施等,第三条泰州市市区范围内消防水源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 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区级人民政府 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设施的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第五条规划 住建,城管、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区消防水源设施管理工作。第六条公安机关会同规划及相关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时。应当包括消防水池,消防取水设施等消防水源设施规划内容,相关部门在编制城乡道路和供水系统专业规划时、应当就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第七条无市政消火栓 消防给水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的公共区域、应当修建消防水池.城乡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湖泊、河流等应设置消防取水设施 第八条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设施的建设。由项目所属人民政府负责,同级住建部门组织实施并征询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单位.居民住宅区 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设施的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第九条消防水源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已建成的消防水源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应进行改造、建设单位应当对消防水源设施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条新,改,扩建城镇道路工程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室外消火栓设计规范要求 在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和 施工图审查。环节,强化市政消火栓设置相关内容审查,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竣工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市政消火栓的竣工图纸报工程项目所属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单位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设置的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备案,竣工后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第十一条消防水源设施专供火灾扑救 应急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 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并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临时使用消防水源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 不得损坏,改变消防水源设施原状,附近发生火灾时 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第十二条消防水源设施、谁建设,谁维护.一,市政消火栓 公共区域的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设施由项目所属政府住建部门负责维护保养 二,单位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设施由单位负责维护保养,三、居民住宅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设施,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保养,保修期满后。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协议,明确消防水源设施的维护保养责任、第十三条消防水源设施的维护保养遵守下列规定,一、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制度。二、确保消防水源设施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 漏水等现象.发现消防水源设施损坏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 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 三。消火栓至少每六个月应试水一次.并及时清除栓内污水、四、供水单位应于每年度结束前将最新消火栓资料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季度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新建,改建等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管径、压力,分布图等资料,五。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 管道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水源设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 指导 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水源设施管理工作。对于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的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设施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巡查人员发现上述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过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发送住建部门,第十五条供水管线降压停水可能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六条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的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设施等消防水源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养经费 纳入项目所属政府财政预算。单位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设施等消防水源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设施等消防水源设施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护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护保养经费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维护保养经费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水源设施的义务 发现影响消防水源设施正常使用行为的 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住建部门,因车辆碰撞等原因导致消火栓损毁的,其修复费用及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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