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2010年8月27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等保护工作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 村道及其桥涵和设施。第三条.市,县 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的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第四条,市。县 市 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保护工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县 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的养护,并依据其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有关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工作,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基层交通管理机构负责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 养护质量监督、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资金保障,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照,县镇自筹。上级补助,多元筹措 的原则进行筹集。县。市 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农村公路保护需要提出财政预算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第六条 农村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罚款应当上交财政,全额用于农村公路保护工作,第七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挪用。挤占,市 县.市,贾汪区交通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管理 养护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第三章。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第八条.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并依法管理。第九条、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种植作物.打场晒粮、饲养禽畜 二、倾倒渣土,垃圾、焚烧秸秆和各类废弃物.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堵塞边沟.四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及其用地。确需占用,挖掘的 应当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乡道、村道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征求镇人民政府意见、占用 挖掘农村公路及其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第十一条。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路等级及限定标准 在农村公路上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 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第十二条.县 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不妨碍消防和急救等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重要出入口和节点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具体设限标准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农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收取通行费用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农村公路上设置载货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载货车辆进行免费检测,载货车辆应当接受车辆限载检查 不得故意堵塞检测站点通行车道,不得强行通过检测站点.不得绕行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检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联合实施超载.超限检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检测站点、维持检测站点交通、治安秩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检测站点维护、管理和检测称重等.第十四条、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卸载点.对超载、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超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可以组织代为卸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第十五条,实行超载、违法超限车辆信息登记的抄报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超载。违法超限数据库 并逐步实现数据库的全市联网.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抄报的超载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超载车辆的驾驶员实施记分管理 具体的扣分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货物集散地,生产企业和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经营者.以下简称货源企业 不得超过车辆核载装载、配载货物、并放行出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对货源企业装载.配载货物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将农村公路作为主要运输通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签订公路保护协议、造成农村公路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因交通事故造成农村公路损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 应当及时告知并协助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路产损毁赔偿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九条,农村公路路段需要改划为城市道路的 经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决定.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移交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其管理、养护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农村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货源企业,车辆停放场所 车辆所属单位等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养护巡查和质量自查制度 发现堆放物品 打场晒粮.公路损毁、交通安全设施缺失等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并及时处置,修复,农村公路养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第二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相关产权单位、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村公路桥涵的养护,建立健全桥涵的技术档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农村公路桥涵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采取维修和加固等有效措施。发现农村公路桥涵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先行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并报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及时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自筹资金的,二,截留 挪用、挤占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三.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管理,养护,造成农村公路严重损坏 影响安全通行 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 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农村公路损毁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车辆在农村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农村公路损毁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货源企业将超载车辆放行出站的 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超载或者超限的机动车属于拼装的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 强制报废,对驾驶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八条,危害农村公路保护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