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八年三月十八日,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范围内,以下统称市区范围内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站,场.经营.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信息化经营,第四条。杭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 场。管理工作,公安 工商 物价。税务 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物流配送运输。是指经营者使用2吨以下、含2吨,小型货运机动车.以下简称小型物流配送车.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发展规划 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和道路货物运输市场需求,对市区范围内的小型物流配送车总量进行调控、申请从事物流配送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货运经营许可,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市区范围内物流配送运输的货运经营许可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方式.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取得货运经营许可的物流配送运输经营者 应当在确定的期限内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期限届满后。物流配送运输经营者应重新申请取得货运经营许可.方可继续经营,本规定施行前投放的确定货运经营许可期限的小型物流配送车 货运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物流配送运输经营者应重新申请取得货运经营许可。方可继续经营,未确定货运经营许可期限的小型物流配送车报废后,物流配送运输经营者应重新申请取得货运经营许可,方可继续经营、第八条 鼓励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整合现有车辆资源,逐步使用小型物流配送车从事物流配送运输,本规定施行前投放的货运出租汽车应遵守 杭州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货运出租汽车的货运经营许可期限届满或车辆报废后。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规定重新申请取得货运经营许可,方可继续经营、第九条 物流配送运输的货运经营许可权在有效期内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转让。第十条、依法批准投放的小型物流配送车的技术条件和外观标志标识应符合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要求。其外观标志标识应保持完整和清洁.不得随意改变.除已投放的货运出租汽车外。小型物流配送车不得装置顶灯和计价器、其他运输车辆不得设置,喷涂与小型物流配送车相同或近似的外观标志标识、第十一条.小型物流配送车不再从事物流配送运输的。应由小型物流配送车所有人清除外观标志标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车辆营运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小型物流配送车专用号牌,第十二条.禁止利用小型物流配送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物流配送运输经营者承接单件货物的,其体积不得少于0,25立方米,或面积不得少于1 2平方米,或长度不少于1.8米、或重量不小于40公斤、但不得超过限载规定的体积和重量.第十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许可的小型物流配送车核发专用号牌、实施道路交通管理时应考虑其合理通行问题,为其通行 停靠装卸货物提供便利 货运需求频繁的商厦。超市.专业市场 商务楼等应在经营区域内设置必要的专用装卸货物泊位,没有条件在经营区域内设置专用装卸货物泊位的 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 可以于非交通高峰时段在附近支小路或人行道临时停车和装卸货物。第十四条,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输经营者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服务的货运车辆应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但不得从事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服务以外的运输经营活动、其驾驶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证、第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的危险货物专用车辆应安装和使用行车记录设备,并建立行车记录设备分平台、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监控 危险货物专用车辆应随车配备与所运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安全卡。安全卡应载明所运危险货物的名称 危险性.储运要求,防护措施 泄漏处理方法和灭火方法。以及安监。消防,化学急救.医疗急救、环保 交警等部门和经营者的联系电话,第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具备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数量均不得少于本单位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数.第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建立危险货物专用车辆技术档案,从业人员档案以及安全管理台帐、其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停车场地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对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进出场进行安全检查并予以登记、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罐式危险货物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其他危险货物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 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对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第十九条,从事货运站、场,经营的经营者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货运站房 仓库,场地等设施,其中租用场地的,应取得1年以上 含1年。的场地使用权 租用场地从事货物集散服务的 应取得5年以上。含5年,的场地使用权 货运站,场、经营者从事货运配载服务。货运代理服务的,其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从事仓储理货服务的 其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其中仓储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营运货运车辆应按规定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年度审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场 经营者应按规定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年度信用考核,年度信用考核办法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 法规 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物流配送运输经营者违反第十条或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每逾期1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的,可按每辆车1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第二十五条.萧山区、余杭区应当根据本规定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县。市,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场,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