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9月23日盐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建 构,筑物拆除。绿化施工和养护 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养护和保洁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 公众参与 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二章 防治职责、第五条 市和县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明确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的目标和措施,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三 建立大气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 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四 对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工程施工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放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加强监测.检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道路和城市家具保洁、户外广告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和管养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以及内河码头物料装卸.堆放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港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海港口码头物料装卸.堆放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民防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老旧小区改造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设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禁行 限行的区域和时间.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规划.国土资源 经济和信息化 财政。物价.审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和县,市 区 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普及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推动公众参与.第八条、市和县.市 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扬尘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引进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推广新工艺。第九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承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主体防治责任,二,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三.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专款专用.四,工程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列入评审内容、并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第十一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 运输单位应当制定施工,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且及时报告工程建设单位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城市建成区内的裸露地面,应当组织实施绿化或者覆盖,责任主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二 居住区内的.由业主共同负责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四,其他裸露地面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一般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二,施工现场的物料装卸。堆放以及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密封,洒水等防尘措施.三。施工工地内的主要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四,施工工地的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道路应当保持清洁、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应当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五、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搅拌的,应当经批准后采取符合规范的防尘措施,第十五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工地的出入口、作业区.生活区。主干道采取砼硬化.道路的强度 厚度,宽度应当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二,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内侧设置车辆冲洗池,配备高压冲洗设备 有基坑开挖和土方外运的项目。应当设置洗轮机,冲洗池四周设置排水沟和两级沉淀池,三、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四,对楼层。脚手架 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不得高空抛撒、第十六条.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防尘、四,道路路面严重破损的,采取限制载重车辆通行或者限制机动车辆通行速度等防尘措施,并且及时修复破损路面。第十七条.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装饰装修材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粉末状材料应当密封存放,二。机械剔凿作业时应当采取局部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三、高层或者多层建筑清理装饰装修垃圾应当密封清运 不得高空抛撒,四 居民区应当设置方便居民投放装饰装修垃圾的投放点,作业中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投放到指定地点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 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第十八条.拆除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建成区内的拆除工程、应当采取全封闭作业。二,准备足够的水源和洒水设施,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 三,拆除工程的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堆放,采取覆盖,密封。洒水等防尘措施。及时清运,不得在工地围挡外堆放.四,拆除工程已完工的待建工地应当及时移交工程建设单位.不能在七日内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第十九条、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种植土,弃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覆盖,洒水防尘 二,栽植行道树 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 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 洒水等防尘措施。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道牙三至五厘米.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应当覆盖或者绿化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气温高于零摄氏度的非雨雪天气 城市主要道路适当增加洒水.喷淋次数,二.城市主干道路,高架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吸尘式清扫。其他道路逐步推广机械化吸尘式清扫,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第二十一条 物料堆放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二,地面进行硬化处理。三 采用围挡或者其他封闭仓储设施,配备喷淋或者其他防尘设备,四.生产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五 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 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且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六.长期性的废弃物堆,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七,在出入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第二十二条、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取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手续。二.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运输单位应当在出土现场和渣土堆放场所配备现场管理设施和人员。负责运输车辆的保洁.装载卸载的验收工作,三、运输车辆应当密闭 不得超载。不得散落滴漏。第二十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专用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规范处置行为,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第二十四条。气象部门发布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时。不得进行建。构。筑物拆除。爆破作业,第二十五条.雾霾等重度污染天气,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的扬尘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第二十六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第四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防治的权利,第二十八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防治提供便利,第二十九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以及监管工作举报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且将移交情况告知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三十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二、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地面硬化.覆盖施工 洒水喷淋、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防尘措施的。四,拆除工程未采取全封闭施工.或者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堆放或者高空抛撒装饰装修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拆除工程完毕后七日内不能开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对裸露地面采取覆盖 绿化等防尘措施的。由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要求对物料堆放场所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建筑材料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密闭运输或者散落滴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五级以上大风天气进行建,构,筑物拆除,爆破作业的,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雾霾等重度污染天气.未执行扬尘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的.由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