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实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建设部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城市照明.交通信号,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工程。第三条,市 县、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其所属的城建档案馆 处、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 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规划、财政.国土,公安,交通.广播电视,电力、通讯等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无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地下管线现状综合图。同时委托竣工测量,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与城建档案馆,处 签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城建档案馆.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须从建设单位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 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城建档案馆 处。等相关单位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 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 并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馆,处 报送.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 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十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完整规范性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 处.出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不符合要求的 由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建设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查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未取得意见书的工程,建设部门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 电子文件 工程照片,录像等.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城市照明.交通信号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编制各自的地下专业管线图,并要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城建档案馆、处,统一接收和管理.第十四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 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馆。处 移交 第十五条.政府部门的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 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城建档案馆,处,不得出售、转让、第十六条 市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城建档案馆。处.等相关单位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城建档案馆,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 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处,应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和保护工作,第十八条,城建档案馆 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第十九条。城建档案馆 处。对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密管理,并完善保密制度,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馆、处.因保管不善 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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