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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古城保护条例,2016年10月26日扬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制定 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扬州古城保护,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扬州古城居住 游览和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旅游开发以及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扬州古城是指扬州城各个历史时期不断演进形成的城市遗存,扬州古城范围为、东至唐子城东护城河、黄金坝路,古运河一线、南至古运河 二道沟,荷花池.宝带河一线.西至宝带河,保障河,唐子城西护城河一线.北至唐子城北护城河 上方寺路一线 总面积约18 25平方千米、其中 东至古运河.南至古运河 西至二道河 北至北城河的围合区域为明清历史城区、总面积约5、09平方千米、扬州古城的其他区域为古城遗址区.第四条、扬州古城保护坚持尊重历史 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明清历史城区以古城风貌形态。地方风土人情为保护重点。古城遗址区以历代城市空间结构。地上地下文化遗存为保护重点,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扬州古城保护工作、将扬州古城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第六条。广陵区人民政府 邗江区人民政府和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的扬州古城保护工作。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和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设立扬州古城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扬州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扬州古城的义务、对破坏扬州古城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 资助,投资等方式,参与扬州古城保护工作,鼓励发展扬州古城保护公益性组织。为扬州古城保护提供技术 宣传等志愿服务、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和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蜀冈 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扬州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 对在扬州古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扬州古城保护工作、依法接受监督。第十二条、每年的九月二十六日为扬州古城保护日、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负责扬州古城保护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扬州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政策.二。审查扬州古城保护相关规划.三,督促扬州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四,审查扬州古城保护名录,五。审查扬州古城保护年度建设项目计划 六 指导.协调扬州古城保护方面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七.检查。督促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扬州古城保护工作。八,市人民政府赋予的有关扬州古城保护的其他职责、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和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四条,扬州市古城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古城办,负责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扬州古城保护名录,二。编制扬州古城保护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三.开展扬州古城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四,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五.市人民政府明确的与扬州古城保护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扬州古城保护相关部门职责、一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扬州古城保护相关规划。组织申报历史文化街区 组织认定和保护历史建筑、查处违反规划许可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二,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扬州古城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规划,管理扬州古城保护建设工程档案,三。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扬州古城范围内文物保护规划.会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四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扬州古城直管公房保护,利用的政策、办法.负责直管公房文物保护单位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管理。修缮、利用及解危、五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扬州古城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六。市公安机关对扬州古城消防安全和交通实施监督管理,七.市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环境保护。旅游,民族宗教,园林、档案 工商等主管部门和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协同做好扬州古城保护工作.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扬州古城保护职责落实到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三章.规划与名录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修订扬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明清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古城遗址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部门按照保护职责组织编制和修订扬州古城文物保护,历史建筑和环境保护,绿化 防灾,基础设施.停车场等规划。第十七条 编制规划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审查后履行批准程序。明清历史城区和古城遗址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报请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十八条,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州古城保护名录制度,扬州古城保护名录包括国务院 省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以及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内容项下的保护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古城办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扬州古城保护名录的建议.编制,调整扬州古城保护名录 由市古城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经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古城办应当建立扬州古城保护名录档案.第二十条,市古城办应当每三年对扬州古城保护名录组织一次全面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第二十一条,市古城办应当建立扬州古城保护名录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开放 市规划、文物.园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收集相关保护对象的完整信息。市有关部门和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蜀冈 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及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采集保护对象的历史沿革,历史特征、艺术特征、建筑技术。建成年代等信息.第四章 保护内容与措施。第二十二条 明清历史城区保护内容,一、城市历史风貌形态和空间结构 包括传统路网 街巷体系和历史水系,传统建筑外形 空间布局和色彩 传统地形地貌和绿化空间,二.历史文化街区 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三,历代城池遗址 四.工业遗产,五、古典园林 古树名木,古井、古桥梁,古牌坊。古碑刻.六,淮海路、国庆路、渡江路.甘泉路,广陵路的行道树,七,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 八、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遗迹.九。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遗址。遗迹 第二十三条、古城遗址区保护内容,一 战国,六朝广陵城 隋江都宫城 唐子城,南宋宝祐城等城池遗址,二,唐罗城、五代周小城,宋大城和宋夹城等城池遗址,遗迹.三,古邗沟。古运河。漕河.护城河等历史河道,床 及其桥梁。码头,涵闸。堤坝等设施遗迹、四,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五、历史形成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冈阜.池塘.园林遗址,六,探明的古代道路,衙署,寺庙 宫观、驿站.市场,手工业作坊.重要建筑基址。古墓葬等遗存,七 历史地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八 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遗址 遗迹。第二十四条.在明清历史城区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一 破坏或者损害扬州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二,破坏或者损害历史文化街区真实性。完整性及环境风貌.三,擅自拆除或者损坏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建筑构件。四.擅自占用或者破坏历代城池遗址.五,擅自占用或者破坏列入保护名录的古典园林。古井,古桥梁,古牌坊,古碑刻,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本条例列举的行道树。六.擅自占用或者破坏工业遗产.七 在文物。历史建筑上涂污,刻划。乱搭乱建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其保护标志,八。擅自挖掘,拓宽 裁弯取直街巷。道路 擅自挖掘地下空间.九 新建建,构.筑物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或者其他受保护的建,构 筑物。古遗址的安全和利用、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十一、其他涉及明清历史城区保护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在古城遗址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破坏历代城池遗址,二.擅自挖掘或者破坏已探明的古代建,构。筑物基址.三,破坏历史形成的具有保护价值的道路和地形地貌.四。擅自挖掘,填埋。破坏。污染历史河道 床。五。工程建设破坏古城遗址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六,其他涉及古城遗址区保护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扬州古城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扬州古城保护相关规划、不得突破相关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指标,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扬州古城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监督管理,扬州古城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竣工验收 并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再申请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第二十七条,扬州古城内的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修缮,迁移和重建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确因扬州古城保护需要.设计方案无法满足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在维持扬州古城街巷肌理的基础上。由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组织规划,城乡建设,文物,消防等部门和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及专家进行论证,确定适应保护需要的建设 管理和保障方案.第二十八条。明清历史城区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历史文化街区内确需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尽可能利用原有建筑物 二,建设项目的功能。建筑风格,空间布局,高度 体量.色调等。符合扬州古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三,列入扬州古城保护名录的街巷修缮时保持其原有特征 四.新建和改造房屋。埋设管线、开挖道路等 依法办理规划 建设、文物保护等手续、第二十九条 古城遗址区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工程选址避开探明的重要地下文物遗址、遗迹 二.工程建设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三。工程建设施工中发现文物或者重要历史遗迹的,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国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历史建筑由使用人负责修缮 保养。非国有的文物保护单位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所有人。使用人不明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代管并负责修缮.保养.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修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依法出租国有历史建筑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保护和修缮义务,未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使用权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三十一条、非国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建筑物。依法出租非国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护和修缮义务 第三十二条.扬州古城内私有产权的传统民居。经批准按照扬州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要求修缮.改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可以给予技术支持和适当资金补助,市人民政府或者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前款规定给予修缮补助的 可以依法约定所有人出售该建筑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十三条、扬州古城街巷道路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开挖和修复方案。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扬州古城内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 通讯等地下管网和有线电视等线网设施新建 改造应当与道路改造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入地埋设.入地埋设确有困难的、架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规范有序、第三十四条,扬州古城范围内设置店牌店招.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与扬州古城历史风貌相协调、店牌店招,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五条、扬州古城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明清历史城区内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按照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统筹改善消防设施,确因扬州古城保护需要 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制定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明清历史城区内的单位和商户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应急通道畅通.第三十六条,体现扬州历史沿革的地名应当保留、确需更改或者取消的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 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按照相关程序申报、第五章,合理利用,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和鼓励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合理利用,一、通过设立纪念场馆、展览馆 博物馆.遗址保护棚等形式.向公众开放、二、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应当从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护,鼓励通过减免租金,放宽承租年限、减免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等方式,促进对国有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第三十八条、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对扬州古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民俗等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第三十九条。鼓励吸收社会资本 合理利用扬州古城资源发展旅游等相关产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投入社会资金保护修缮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可以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第四十条、保护明清历史城区原住居民的公序良俗 鼓励原住居民在明清历史城区居住 利用自有资产依法从事与扬州古城保护相适应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一条、扬州古城内鼓励依法从事下列活动。一,研究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拍摄影视作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设立文化研究基地等。二 组织传统文化 民间艺术、民俗表演、三 制作和销售旅游纪念品,传统特色产品。四。开发、收藏,展示、交易民间工艺品.五、经营民俗客栈,特色餐馆.发展旅游服务业,六,其他有利于扬州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扬州古城内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应当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在扬州古城内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扬州古城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或者不执行保护规划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擅自拆除或者损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由文物.规划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本条例列举的行道树的,由园林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并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 在文物,历史建筑上涂污,刻划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项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建设、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第四十七条、负有扬州古城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本条例负责本区域的扬州古城保护工作,第四十九条。南宋平山堂城遗址和南门外大街参照扬州古城遗址区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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