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镇建设部分 2013年
- 第一篇 工程勘察与测量
- 第二篇 城镇供水排水
- 第三篇 城镇供热
- 第四篇 城镇燃气
- 第五篇 城市公共交通
- 第六篇 城市轨道交通
- 第七篇 道路与桥梁
- 第八篇 城市环境卫生
- 第九篇 风景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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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城镇建设部分 Urban Construction (2013年版) 前 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城镇建设部分)进行了清理。为便于有关监督机构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对清理后的强制性条文进行了汇编。 本《强制性条文》在2000年版基础上,纳入了2013年5月31日前新发布的城镇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方面的强制性条文。 在使用本《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根据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全面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本《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本《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秘书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秘书处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邮编:100013 E-mail:qtw@cabr.com.c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