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 87-85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标准
- 第三章 工业企业总体设计中的噪声控制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厂址选择
- 第三节 总平面设计
- 第四节 工艺、管线设计与设备选择
- 第五节 车间布置
- 第四章 隔声设计
- 第五章 消声设计
- 第六章 吸声设计
- 第七章 隔振设计
- 附录一 本规范名词解释
- 附录二 倍频带允许声压级查算表和室内吸声降噪量估算表
-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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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总平面设计
第3.3.1条 工业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工艺流程与生产运输的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结合功能分区与工艺分区,应将生活区、行政办公区与生产区分开布置,高噪声厂房(如高炉、空压机站、锻压车间、发动机试验台站等)与低噪声厂房分开布置。 工业企业内的主要噪声源应相对集中,并应远离厂内外要求安静的区域。
二、主要噪声源设备及厂房周围,宜布置对噪声较不敏感的,较为高大的,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筑物、构筑物。在高噪声区与低噪声区之间,宜布置辅助车间,仓库、料场、堆场等。
三、对于室内要求安静的建筑物,其朝向布置与高度应有利于隔声。
四、在交通干线两侧布置生活、行政设施等建筑物,应与交通干线保持适当距离。
第3.3.2条 工业企业的立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物隔挡噪声;主要噪声源宜低位布置,噪声敏感区宜布置在自然屏障的声影区中。
第3.3.3条 工业企业的交通运输设计,应在保证各种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满足下列要求:
一、交通运输线路不宜穿过人员稠密区。
二、在生活区及其他噪声敏感区中布置道路,宜采用尽端式布置等减少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三、铁路站场的设置,应充分利用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隔声。对用喇叭式扬声器(高音喇叭)指挥作业的扩音点,还应考虑扬声器指向性的影响,不得将声音最强的方向指向噪声敏感区。
第3.3.4条 当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中采用以上各条措施后,仍不能达到噪声设计标准时,宜设置隔声用的屏障或在各厂房、建筑物之间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