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26-2018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气候区属和设计能耗
- 4 建筑与围护结构
- 5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
- 6 给水排水
- 6.1 建筑给水排水
- 6.2 生活热水系统
- 7 电气
- 附录A 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值
- 附录B 平均传热系数简化计算方法
- 附录C 地面传热系数计算
- 附录D 建筑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条文说明
- 采暖与空调系统水力平衡阀 GB/T 28636-2012
- 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CJ/T 179-2018
-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176-2016
- 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495-2009
- 被动式太阳能建筑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T 267-2012
- 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要求 GB/T 17226-2017
-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 GB 51251-2017
-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21454-2008
- 汽车用空调器 GB/T 21361-2017
-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 GB/T 4272-2008
6.2 生活热水系统
6.2.1 居住建筑的生活热水系统宜分散设置。当采用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其热源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1 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太阳能和地热;
2 除有其他用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通过热交换后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
3 当有其他热源可利用时,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作为生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
6.2.2 集中热水系统应在用水点处采用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稳定的措施。
6.2.3 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中规定的2级能效要求。
6.2.4 以燃气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应采用燃气热水锅炉直接制备热水。
6.2.5 以燃气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的规定。
6.2.6 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6.2.6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表6.2.6 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COP)(W/W)
制热量(kW) | 热水机形式 | 普通型 | 低温型 | |
H≥10 | 一次加热式 | 4.40 | 3.70 | |
循环加热 | 不提供水泵 | 4.40 | 3.70 | |
提供水泵 | 4.30 | 3.60 |
6.2.7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监测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系统热水耗量和系统总供热量值应进行监测;
2 对设备运行状态应进行检测及故障报警;
3 对每日用水量、供水温度应进行监测;
4 装机数量大于等于3台的工程,应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6.2.8 集中生活热水加热器的设计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
6.2.9 生活热水水加热设备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加热水侧阻力不宜大于0.01MPa;
2 安全可靠、构造简单、操作维修方便;
3 热媒入口管应装自动温控装置。
6.2.10 生活热水供回水管道、水加热器、贮水箱(罐)等均应保温。室外保温直埋管道不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上。
6.2.11 当无条件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时,住宅应根据当地太阳能资源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寒冷地区,12层及其以下的住宅,所有用户均宜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上住宅,宜为其中12个楼层的用户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2 当有其他热源条件可以利用时,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应直接采用电能作为辅助热源;当无其他热源条件而采用电能作为辅助热源时,不应采用集中辅助热源形式。
6.2.12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采用机械循环,保证干管、立管中的热水循环。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6.2.13 有计量要求的水加热、换热站室,应安装计量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