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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 修订如下: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删去第三款。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