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防组织、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以上的镇。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 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三,全国和省级重点镇 历史文化名镇,四,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相对集中的。可以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等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沿海。沿江水域以及其他水上消防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当建立水上消防队。站,第三十二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撤销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第三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地方消防组织的执勤消防车辆、按照特种车辆登记和管理。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专用标志.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免缴车辆购置税、第三十四条。公安现役消防力量不足或者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地方消防人员,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任务 招用地方消防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安置退役消防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地方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并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地方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相适应.第三十五条。消防人员的职业健康保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因执勤训练.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的医疗、抚恤等待遇。公安现役消防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消防人员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员按照工伤保险等规定执行。志愿消防队员和其他人员按照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规定执行,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 按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依法建立的消防协会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和协会章程开展消防学术交流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推广先进消防技术。加强消防行业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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