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内容、消防规划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及时修改、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建设用地和水上岸线不得挪作他用 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同意、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同步组织实施 开发区。科技园 产业园,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消防规划 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满足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对城市易燃建筑密集区应当优先改造。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限期搬迁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 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规范用火用电、消除火灾隐患 建筑施工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新研制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前,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省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依法备案,生产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出厂前应当经检验合格、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合格证明,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见证取样检验 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 本条例所称建筑材料,是指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统称,包括结构材料 装修材料、装饰材料和专用材料等。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等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人员,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单位自身不具备检验,检测 维修,保养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置火灾报警,第十八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 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明确统一的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或者妨碍他人使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住宅区以及其他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的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加强日常管理,保持畅通 第十九条,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 更新或者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由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 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第二十条.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协助并出具书面意见、第二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属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保持常闭、设置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的。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剂并保持完好有效.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生产 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 露天堆场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产生烟火的物品。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正在生产.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 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明火作业的 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事先办理手续,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第二十四条,公共汽车。轨道列车,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中型以上客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设施、设置明显标识 并保持完好有效 前款所列交通工具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迅速引导.协助乘客疏散、逃生 高速公路,隧道,大型桥梁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等突发事件特点和应急处置需要,配置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动设施开设餐饮.娱乐场所 应当符合相应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活动举办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时 承办人应当提供活动场所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合格报告或者电气消防安全合格承诺书.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证明材料、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搭建的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 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以及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应当定期自行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对其使用的电器产品和线路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导除静电和防雷设施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第二十七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消防安全监测、评估 灭火器维修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审查批准,取得相应的资质.一,有符合规定的执业人员,二,有关设施.设备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证书。三。有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取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执业资格,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培训 考核的标准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一、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修。保养人员,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直接负责消防管理.消防检查的人员、对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电焊,气焊以及其他从事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职业资格.上岗培训时,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的内容、第二十九条,从事灭火.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和从事建筑防火工作的有关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 鼓励其他消防从业人员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防灾教育场馆 为居民提供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住宅区。村庄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固定消防安全宣传设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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