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三。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 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