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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 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 4。1。2,1.4 1,4,3、4、1 7.4,1,8、4。1,9,1,4,2,8.4,3 5,4,4。1。1.4.4 4,7、4 5,2。4,6,4.3,4。6、7 5、2,1。5。2.5 1、5、2。9,10。1。4,3 10,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 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 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 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 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 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 钱俏鹂,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 诸葛立荣、张建忠 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 明汝新 董益波,曹德森 刘光荣.何哈娜 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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