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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 medical 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的公告.现批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 1、1。1,4,1、2,1,4 1。4,3 4.1,7。4、1,8。4。1.9,1.4。2、8。4 3。5,4,4,1,1,4、4.4。7,4.5、2。4,6、4,3.4.6。7 5,2、1、5,2 5,1。5,2.9,10.1.4 3.10,1 5、10,2、17条 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 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 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 术语 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 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 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 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 马琪伟.丁德平,卢军 钱俏鹂.楼东堡。刘强,谢思桃 主要审查人 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 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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