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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 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 第4.1.1,1 4.1、2.1。4、1.4。3、4,1,7.4,1、8、4,1、9,1,4、2。8,4.3,5,4、4。1。1、4,4,4,7.4.5 2。4,6,4,3、4.6、7.5.2.1,5、2.5、1、5.2.9,10 1。4、3 10。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 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 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 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 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 王宇虹 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 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 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 曹德森 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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