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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 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4。1.2、1.4。1.4 3 4、1,7.4,1.8、4,1.9。1,4.2,8.4 3,5。4、4,1、1。4、4、4 7.4,5,2。4、6、4,3,4、6。7,5,2,1、5。2.5。1。5 2 9。10、1,4、3。10,1.5 10、2 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 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 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 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 丁德平、卢军,钱俏鹂、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 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 曹德森。刘光荣 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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